【卓玛说税】第十五期 珠峰“税”事
http://file.tax100.com/o/202108/18/939_1629239114852.gif?width=129&size=75705本期相关政策看过来>>>
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本数)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40%的地方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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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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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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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供稿:日喀则市税务局
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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