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1-8-18 02:20:16

支持人才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梳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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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与科技是未来社会发展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才与科技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有力促进了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推动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工作精神,更好发挥税收支持人才科技发展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了解和适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丽水市税务局对支持人才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涵盖多税种的政策指引内容。
上一期介绍了支持人才科技发展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期给大家带来的是增值税和其他税种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增值税
No.
01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No.
02
增值税留抵退税

1.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No.
03
仪器、设备免税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车辆购置税
No.
01
符合条件的自用小汽车免税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5号)
综合性政策
No.
01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
众创空间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No.
02
科研机构免税优惠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No.
03
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No.
04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政策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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