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雨润苗助小微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财产和行为税及其他税费篇)
http://file.tax100.com/o/202108/17/621_1629191415747.jpg?width=900&size=60190为了聚焦创新型小微企业的税费需求,进一步深化“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税收服务工作,我们制作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专题,今天主要介绍财产和行为税及其他税费优惠政策。
1
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减免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江苏省范围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
3
住房租赁房产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4
文化事业建设费
疫情期间减免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江苏省范围内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3、《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6
工会经费减免政策
优惠内容
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45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仅限企业),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实行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政策依据
1、《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苏工办〔2020〕22号)
2、《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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