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1-8-14 04:20:43

【邕●干货】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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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适用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小规模纳税人应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其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4.发票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出于自身原因可以放弃享受减税政策,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多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其中部分开具了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没有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仍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
(3)已经按照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收入,若要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需要按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基本一致。
5.相关规定
2021年1月1日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发布前,已征的按照2021年第7号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

有关问题
1.我是天津一家小型商贸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一季度我公司销售货物一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2021年可以继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你公司1季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1季度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200万元×1%=2万元。
2.我是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1年4月份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4月份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4月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0万元×1%=0.5万元。
3.我是湖北省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季度因提供加工劳务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6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你公司属于湖北省内小规模纳税人,在2021年3月31日前,可以继续享受湖北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我是湖北省的一家超市,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销售百货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请问我超市二季度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自4月1日开始,你超市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你超市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你超市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我是湖北省一家咨询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们不知道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会延续,今年1月份给购买方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延续政策出台了,我们一季度的收入是否还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1季度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你公司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对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若要享受免税政策,需要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若你公司开具的是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你公司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基本一致。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85 号
2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 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1 年第 7 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1 年第 11 号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 号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 号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 号
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 号
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 号
1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2 号
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 号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 号
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 号
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 号
2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 号
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 号
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
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 号

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 号
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2015 年第 25 号
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 年第 33 号
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 年第 2 号
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9 年第 5 号

33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2019 年第 10 号
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 年第 5 号
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1 年第 5 号
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 年第 8 号
37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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