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策君 发表于 2021-8-14 04:05:21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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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的改革,促进贸易投资自由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1年6月29日联合发布《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流程进行了修订和简化,为纳税人完成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提供了更加简洁和便利的指引,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梳理一下~
备案范围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公告规定无需办理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1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便利化措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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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无需办理备案范围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1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
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
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
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
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
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7
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
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
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
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
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
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
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15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16
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17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便利化措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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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免于备案范围。
办理备案流程
1
线上备案
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2
线下备案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便利化措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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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网上办理渠道,无需审核更快捷。
备案人获取和填报《备案表》的方式
1
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2
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3
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便利化措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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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获取及提交《备案表》的途径。
备案提交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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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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