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看懂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变动要点
http://file.tax100.com/o/202108/14/267_1628873500445.png?width=900&size=347444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
正值增值税申报期,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看过来,带你理清整合报表的执行时间和申报表这些变动的知识要点。
一、“2021年8月1日”是申报期还是所属期?
按月度申报
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按季度申报
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上述《公告》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注意事项: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加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规则是怎样的?
2021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区分纳税信用等级情况填写申报表。
A级纳税信用等级
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非A级纳税信用等级
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上述38号公告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三、2021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但需要按异常凭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时间,区分申报表整合前后的属期办理具体操作。
申报表整合前
在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申报表整合后
纳税人在2021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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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税务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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