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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2018.12.25
昌平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秩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规定,按照上级相关工作要求,2018年底前,昌平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如实完成机构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报送工作。2019年3月31日前,相关服务机构需按时、准确报送年度报告。现通知如下: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定义及业务范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范围包括: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咨询、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二、采集内容
自2019年起,北京市税务局将组织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将直接关系到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能否正常开展日常业务。为确保评价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维护各机构正当权益,请务必及时、准确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以及年度报告。
(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报送机构基本信息和人员基本信息。
2018年度上述内容采集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2018年度上述内容采集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三)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采集
自2019年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三、报送方式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安装“北京市网上税务局”客户端办理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等信息采集事项。
四、报送资料
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的,仅填写电子表单,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表单,其他附送资料留存备查。
委托人与受托人均为北京市内纳税人时,任一方都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五、其他事宜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报送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的,将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二)北京市税务局将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的要求,定期在门户网站和实体办税服务厅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
(三)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3号、42号、48号、49号公告和2018年第50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doc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doc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rar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rar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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