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员工持股计划惹争议?股权激励理不清,迟早出问题
格力员工持股计划惹争议?股权激励理不清,迟早出问题来源:优税猫
前不久,格力电器推出首批以回购价“5折”价格——27.68元/股,实施总规模不超过30亿元的员工持股计划。
这也是格力推出的史上最大员工持股计划。有趣的是,格力电器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也参与了这次员工持股计划,其拟认购股数上限为3000万股,拟出资金额上限约为8.30亿元,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27.68%。
此举一出,也是让董明珠再次站在了议论的风口上。
有人认为,股权激励的本质是激励中高级管理层及核心员工,而不包括董事长、总裁、总经理等核心决策层成员,因为决策层成员本身权力就大,所拥有股份也较多,个人利益已经与公司利益深度捆绑,不需要重复激励。
还有人认为,公司推行股权激励的目的是激励员工,可如果核心决策层股份占比明显偏大并且获得股份的代价明显偏低,很容易引起公司内外部的不满。
在大家的关注点都放在董明珠的身上,担心董明珠股权占比过高,在格力电器的话语权过大的时候。有人发言了“比起担心这个,还是担心一下股权激励的涉税问题吧,小心激励变负担!”
一、股权激励中蕴含的涉税情况股权激励虽然是企业激励员工的好方法,但是其中所涉及的税务问题也较为复杂,我们不妨先来了解下,股权激励有哪些方式。
股权激励的模式,包括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等,企业常使用的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
格力电器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时,所涉及的税种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格力持股员工在授予日(未正式取得股权)无需进行个税缴纳;在正式取得股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的某一个节点进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
应纳税额确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但是在财税〔2018〕164号中有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将各次的所得合并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在持股期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当按照“股息红利”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情况为:持股期限大于1年,暂免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小于等于1个月,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到一年之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5〕101号)
企业所得税方面依然以格力为例,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可以行权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实际上,股权激励计划施行后还存在不一定可以立即行权的情况,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需要等到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方可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二、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形式让企业管理事半功倍对于许多公司来说,人才流动的问题是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而实行股权激励是激发员工积极性的非常有效的措施,可以说是企业长期发展、吸纳、保留人才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管理措施。
但是由于税收问题的复杂性,“税收”也成为了股权激励计划中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这一方面有着较为成熟的方案,对于应对各类风险问题的能力相比于中小企业也更强。看到这里不禁要问,如果作为一家非上市公司,该如何选择股权激励形式呢?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一般会采用员工间接持股的方式,也就是搭建员工持股平台。
间接持股又分为个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和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两种方式。从管理和税务收角度来说,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间接持股方式,是近年来多数企业优先选择的股权激励模式。
企业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涉税因素,选择专业的团队,邀请税法专业人员全程参与把关,才能最大限度发挥激励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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