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疗救助对象享受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http://file.tax100.com/o/202108/12/429_1628733848843.gif?width=639&size=495456http://file.tax100.com/o/202108/12/779_1628733849001.gif?width=400&size=72010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医疗救助制度积极推进医保扶贫攻坚,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近日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联合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享受资助参保医疗救助对象的人群范围及基本医保参保档次、资助标准、资助方式、资助范围、基金支出渠道等六个方面,明确了深圳市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实现资助参保政策全覆盖。《通知》自12月15日起实施。
http://file.tax100.com/o/202108/12/845_1628733849414.gif?width=306&size=20063
市医保局表示:
深圳市获得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是根据国家、省政策精神并结合深圳实际,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非集中供养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
通知明确:
医疗救助对象享受资助参保的基本医保参保档次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保障其享有较高待遇水平。在操作层面,由深圳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如退休老人、少儿大学生等),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困难群众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职职工等,在限额标准内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予以资助。
深圳市医疗救助对象如果在异地参保,市医保局将从“应保尽保”角度出发,对部分医疗救助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按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同等标准。
深圳市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不予资助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包括集中供养孤儿、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这三类人员医疗保险费已有支出渠道,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助参保。
市医保局表示:
市医保局表示,此次《通知》的出台主要是落实国家、省关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要求,实现我市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全覆盖,通过应资助尽资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参保费用压力,保障困难群众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实现织密网、兜底线的托底式医疗保障。
来源:深圳新闻网
http://file.tax100.com/o/202108/12/171_1628733849772.gif?width=640&size=3726899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