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0日】海外派遣人员涉税管理
海外派遣人员涉税管理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到海外直接投资,海外派遣员工境内外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很多“走出去”企业关心的话题。海外派遣员工就国内外的收入,应该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对个人征信系统的强化,若不能及时汇算清缴而产生滞纳金,甚至有可能会影响个人将来的征信信用度。
知识链接——劳务派遣方式
1.直接派遣
直接派遣方式下的劳动合同,受中国劳动法的规范,薪酬应以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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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派遣方式下的劳动合同
2.本地雇佣
员工将与境内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受中国劳动法的规范,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社保福利均在境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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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雇佣
3.双重雇佣
在双重雇佣计划的安排下,员工在与中方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同时,与境外公司也签订雇佣劳动合同,其工资、薪金将按照境内、外合同的规定在两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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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雇佣
4.全球雇佣公司安排(以下简称GEC)
在这种派遣安排下,外派员工将与GEC签订劳动合同,由GEC直接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等福利。这种形式可以减轻中国企业外派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提供更有效的经营员工管理模式,并降低境内企业在境外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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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雇佣公司安排
涉税政策
1.纳税义务人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只就汇到中国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根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适用该办法。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果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
2.个人所得税范围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应税项目,并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的,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申报方式
一是企业申报。根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二是自行申报。根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以及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需自行申报。
根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须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可报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应当在回国后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申报期限
根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须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即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以及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可报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对于国内由用人单位发放的薪金部分,用人单位应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时完成税务申报义务。
5.申报地点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6.境内用人单位义务
一是外派人员信息报备义务。根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有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公历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基本信息、境内外收入状况及缴纳税收情况,报送《外派人员情况表》和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外派人员情况表》的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或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
二是代扣代缴义务。根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放工资、薪金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并将税款缴入国库。
7.计算境外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按照分国分项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同一国家/地区同一项目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应合并计算;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应分别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当年取得境外所得月份数不足12个月的,应按实际月数分摊。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所得、解职一次性收入、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和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等工资、薪金所得时,可按照相关规定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2)费用扣除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只要能提供有效的合同或有关凭证,经过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就可以从境外所得中扣除。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
(3)境外工资、薪金的计算方法需要注意的是,与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不同,个人当年因任职或受雇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按规定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应按该所得当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额-三费一金全年汇总额-减除费用全年合计额)÷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4)外国货币的折算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是外国货币,应当按照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办理境外所得自行申报或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时,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无须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8.境外税额的抵免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可抵免的境外税额可抵免的境外税额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境外税额:
1)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2)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
(2)不得抵免的境外税额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3)抵免税额的计算纳税人在计算抵免税额前,应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原则计算扣除限额。也就是说,扣除限额是该纳税义务人在同一国家/地区内取得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在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这个国家/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本文节选自《新个人所得税法解读:政策分析、实务操作与税收筹划》,更多内容请参考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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