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3 12:57:5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京高法发〔2019〕69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工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统一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
京高法发〔2019〕69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统一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
京高法发〔2019〕698号
全文有效
2019.10.28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业务协调、信息提供、维护稳定等工作,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破产机制建设,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决策部署,协调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尽快市场出清。
(二)建立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政府和法院提交的破产处置涉及的破产费用保障、产权瑕疵、存续资产运营、职工安置、税收政策、信用修复、企业注销、金融机构参与,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三)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建立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通报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相关信息,依法惩治恶意逃废债违法行为。
(四)建立跨部门联合调研机制,对破产处置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研究,会签会议纪要等文件,下发各相关单位执行。
二、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及任务分工
府院联动机制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工商业联合会13个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单位参加。
(一)市高院:统筹汇总提出法院系统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统筹研究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与破产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市民政局:为北京市管理人协会的成立提供咨询服务,依法登记审批,推进本市管理人协会的成立。
(三)市财政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企业破产工作相关经费保障。
(四)市人力社保局:研究制订破产企业参保人员社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职工人事档案接转等破产企业处置中相关业务的政策和流程,指导破产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和就业安置服务工作。
(五)市规自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破产企业土地处置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六)市住建委:研究制订和落实破产企业处置中涉及的有关房屋交易等政策。
(七)市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落实简易注销政策,提高破产企业退出市场的效能。研究解决企业破产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信息公示等方面的问题,为管理人履职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八)市国资委:对涉及市属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维稳方案、职工安置、破产费用保障等工作,进行协调处理。
(九)市金融局:配合开展打击破产逃废债行动,加强对可存续资产运营和破产企业处置的金融协调。
(十)市税务局:落实破产企业处置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办理破产企业税务注销,促进企业破产重整和依法退市。
(十一)人行营管部:研究制定破产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修复政策,支持企业破产重整。配合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十二)北京银保监局:配合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配合开展对破产企业处置的金融协调。
(十三)市工商联:作为中小微企业与法院的桥梁,宣传、引导企业及时申请破产,就相关企业破产中遇到的问题统一与法院及其他成员单位进行沟通。
三、工作规则
府院联动机制实行例会制度,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就相关工作情况、问题及工作计划进行通报、研究。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成员单位提议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固定人员作为府院联动机制的联络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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