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问答(六)
http://file.tax100.com/o/202108/09/289_1628503205108.gif?width=640&size=5449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铜仁税务共分六期进行解读,本期对新申报表填写及其他注意事项进行解读:
一、假设某企业本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为20万元,期初留抵税额5万元,本期准予扣除税额30万元,那本期实际可以扣除的税额是多少?未扣除的是否可以留待下期抵扣?报表如何填写?
由于本期应扣除税额为期初留抵税额5万元加本期准予扣除税额30万元,合计35万元,大于本期应纳税额,所以本期实际扣除税额为20万元,未抵扣完的15万元可以在下期抵扣。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8栏“期初留抵税额”为5万元,第9栏“本期准予扣除税额”为30万元 ,第10栏“本期应扣除税额”为35万元,第11栏“本期实际扣除税额”为20万元,第12栏“期末留抵税额”为15万元。其中第9栏“本期准予扣除税额”应等于附表1-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第19栏“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
二、某企业主要生产铅蓄电池及太阳能电池,启用新报表后还需要填写《本期减(免)税计算表(电池)》吗?
不再填报《本期减(免)税计算表(电池)》,应将免税情况填入附表2《本期减(免)税明细表》。
三、《公告》实施后申报时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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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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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税务
2021年第100期
(总第4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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