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费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减免税费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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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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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 年4 月1 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 万元(以1 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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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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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 年3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0 年3 月1 日至2021 年3 月31 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 年4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 年第24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7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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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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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1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2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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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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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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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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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 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98 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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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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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 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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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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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按季纳税6 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按季纳税6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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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砀山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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