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8]3号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商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商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大地税函3号部分废止依据大地税函252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附件中的“建筑安装业应税所得率”废止。
各基层局:
为统一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方式,体现个人所得税量能负担的征税原则,促进我市个体经济健康发展,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工商业个体工商户采取应税所得率核定方式,统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率”(见附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3号)第一条第二款和《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大地税发23号)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第一条至第五条同时废止。
今后,市局将依据经济形势及国家政策的变化,适时、适度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附件:[部分废止]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率”一览表
行业项 目应税所得率
工业、商业5%
建筑安装业10%
文化体育业10%
服务业 1、会计、审计、税务、法律服务25%
2、住宿、餐饮、美容、按摩10%
3、洗浴 大众浴(单人次门票不超过6元)7%
非大众浴10%
4、其他服务业7%
娱 乐 业20%
其他行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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