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1-8-6 05:41:19

个体户2021年有没有新的优惠政策?


Q
1.问:个体户2021年有没有新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规定: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Q
2.问: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是如何缴税的?
答: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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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上述公告第五项即: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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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根据本公告第四项即: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此,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是可以享受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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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问:退休返聘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税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收入是否适用财税〔2018〕164号中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限额免税政策?
答: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理论上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补偿的问题,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相应收入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规定情形,不能享受相关限额免税政策。
Q
6.问: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什么系统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第七条、已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局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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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喀什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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