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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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以下简称“税务备案”)推出多项便利化措施。湖南省内对外支付方、主管税务机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银行应关注以下新变化:
1.多次支付仅需一次备案
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已经办理了税务备案,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2.新增两项免于备案事项
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的基础上,新增两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事项:
(1)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2)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包括: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3.三个办理渠道
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渠道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在线填报(首选渠道);
(2)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3)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凭移动电话短信提示收到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4.完成税务备案后,如何修改或作废《备案表》?
在完成税务备案后,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的,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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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湖南税务
来 源:湖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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