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1-8-5 06:36:33

【变化看点】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整合申报变化看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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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变化
新启用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申报表比较明显的变化,是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新增了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列举了属于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括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自5月1日起,上述38号公告规定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税额,均可在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内处理。2021年4月及之后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在2021年4月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此外,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不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的具体处理也有差异。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的,根据3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就是说,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等待核实期间,可以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如确定需要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也应在第23a栏填写相应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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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
大连市的甲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在2021年6月25日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票面载明增值税税额40万元。根据38号公告,甲企业可在自6月25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异常凭证事项提出核实申请。在收到税务机关核实反馈后,如凭证确属于异常扣除凭证,则甲企业应在第23a栏填入400000;如果该凭证属于正常扣除凭证,则无须进行处理。
乙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同样于6月25日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票面载明增值税税额20万元。那么,乙企业在2021年7月征期内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应在第23a栏填入200000。
待解除异常凭证后,甲、乙企业应重新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属期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时,甲企业填入-400000,乙企业填入-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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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主附税合并申报表8月起全国通用
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自2021年5月1日起开展的主附税申报表整合试点三个月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对应试点单位适用的9号公告附件4至附件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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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链接:
1.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整合申报变化看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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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财产和行为税处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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