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7月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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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1年7月③)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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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里有加盖发票专用章吗?公司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请问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需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常见问题答复口径业务篇》已明确,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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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湖北省企业现在可以开具电子专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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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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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湖北一家电影院,2021年可以继续享受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你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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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是一家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的酒店,2021年可以继续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即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你酒店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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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收取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请问我公司业务应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能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你公司处理污水后直接排入河流,未产生货物,按照上述规定,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你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如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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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招一个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招一个境外员工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已明确,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境外员工在境外工作,一般属于非居民个人,其取得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般不在境内缴税,不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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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母亲不满60岁,继父满60岁(生父已经去世),我在今年1月和2月享受了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是3月母亲和继父离婚,那么今年赡养老人扣除是仅可以享受这两个月的扣除还是可以享受全年的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已明确,赡养老人享受扣除的终止时间为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因此,此种情况2020年可以享受全年的扣除。2021年停止享受扣除。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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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 ”
因此,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而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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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双方的契税计税基础怎么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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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是否每次支付时都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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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备案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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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代开发票因税号提供错误,发票能否作废?
答:《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中附件《“楚税通”应用问答》第8问已明确,“楚税通”暂不支持作废或冲红已经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作废或冲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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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有误,如何处理?
答: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后如发现申报有误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具体操作方法分以下两种情形:
(1)提交的退税申请正处于“税务审核中”,需要用户先撤销退税申请,再办理更正申报。操作步骤如下: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已完成】并选择对应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点击【退税进度】—【撤销退税】,然后点击【申报记录】—【更正】—【更正年度自行申报】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修改对应数据完成汇缴即可。
(2)提交的退税申请已有税务审核结果可以直接进行更正申报(提醒:“税务审核不通过”一般会给出原因提示,若更正请关注该提示)。操作步骤如下: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已完成】并选择对应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点击【申报记录】—【更正】—【更正年度自行申报】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修改对应数据完成汇缴即可。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了解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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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税务
编辑:十堰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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