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1-9-23 13:51:02

1%!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发布,这个数字挺扎心
      来源:北京日报
      链接:https://view.inews.qq.com/a/20210918A03NFN00?refer=wx_hot&uid=&shareto=&openwith=wxmessage
      日期:2021年9月18日

      9月17日,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报告》中指出,外卖平台已成功地将骑手所带来的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向外剥离、层层区隔,通过一系列表面的法律安排以及配合其中的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和灵活用工平台,外卖平台的认劳率(骑手劳动关系认定比例)基本控制在 1%以内,而骑手则被悄然推向权益保障的边缘。
      对外卖平台的用工模式进行研究,是缘于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办理的一起法律援助案例。2019年底,外卖骑手邵某某在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欲寻求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然而,经过北京劳动仲裁、重庆法院一审、二审、北京起诉及再次申请劳动仲裁等多个程序,案件却因无法确定谁为用人单位而陷入权益保障的困境。

      作为一家专业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意识到邵某某的艰难是千万外卖骑手的一个具体缩影,其本质上是由外卖平台用工模式在现实中演变出的复杂形态所致。因此便耗时近3个月时间,研究隐藏在外卖系统内的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并作出了这份《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

      《报告》指出,10 年间,外卖平台用工模式经历了复杂而快速的演变,出现了传统模式、众包模式和专送模式三大类,再细分为主要8种模式。

      在外卖平台出现之前及外卖市场化早期,形成的是传统模式大类下餐馆自行雇佣员工配送、外卖平台自行雇佣骑手或劳务派遣骑手这三种具体模式。截至此时,外卖平台用工模式中规中矩,并受到劳动法的全面规制。

      到了外卖市场发展中期,各大平台为了在激烈竞争中取胜,开始引入“接单自由、可在多平台兼职工作”的众包模式。起初,外卖平台会直接招募众包骑手(模式 4);随后,外卖平台与众包服务公司合作(模式5),将其本应承担的成本和风险转嫁给众包服务公司。

      第6种模式是平台联合配送商形成的“表面外包、实质合作用工”的专送模式;专送模式又演变出了网络状外包(模式 7)和个体工商户模型(模式8)。目前,全国已出现了超过 190 万家“疑似骑手个体户”。

      中心对五年多时间内 1907份与骑手认定劳动关系相关的有效判决进行了研究,从中发现,随着平台用工模式的演进,骑手的劳动关系认定变得越来越困难。

      专送模式下骑手劳动关系认定比例(即认劳率)由传统模式中的 100%降至 45-60%;外卖平台和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的法律隔离效果显著,如今外卖平台的认劳率基本控制在 1%以内,而配送商也通过网络状外包和个体工商户模型将认劳率从 81.62%降至 46.89%和 58.62%。

      《报告》认为,这种局面不仅侵害了这些劳动者的权益,也破坏了中国的劳动用工法律制度。基于外卖平台复杂用工模式带来的问题与挑战,《报告》提出建议:明确平台用工模式下外卖平台的主体责任;允许并规范外卖平台以合作用工等方式分担劳动保障义务;加强对众包骑手的权益保护;调整社保结构、降低社保压力、激发企业活力;加强政府监管,开展专项清理整顿,规范各种明显规避法律的做法;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骑手合法权益中的独特作用;加强对骑手各类权益的司法保护;培育专业劳动权益保障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培养专业劳动权益保障公益律师。



Cassie7 发表于 2021-10-8 11:19:53

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独特作用
         来源:中华全国总工会
         链接:https://www.acftu.org/wjzl/wjzlz ... hOK9qqJX8O2wZqAqqJa
         日期:2021年08月03日

         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印发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就业形态、平台经济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中的独特作用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意见》出台意义重大         党中央高度重视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明确指示,要求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解决好他们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组织建设、民主参与和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平台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工会履行好维权服务基本职责的必然要求。         根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万人。从国际上看,我国新就业形态也走在世界前列,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显示,2019年全球数字劳工平台的收入至少达到520亿美元,其中中国占比为22%,位列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新就业形态是共享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渠道,是满足居民需求、扩大内需的重要保障。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不仅有利于促进新就业形态高质量发展,也有利于扩大我国在该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提供中国方案。
         《意见》内容亮点纷呈         《意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就业形态、平台经济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的决策部署,着眼于夯实党长期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部署了工会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总体要求、工作举措和组织保障,内容亮点纷呈。         第一,内容全面。《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部署了工会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中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举措。从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加快推进建会入会、切实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健全劳动保障法律制度、及时提供优质服务、提升网上服务水平、加强素质能力建设等七个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既包含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各个方面,也覆盖了工会的各项职责,内容非常全面。         第二,重点突出。《意见》突出了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的主要问题,也凸显了工会维权服务的主业主责。例如,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分散、不易组织的问题,《意见》强调,强化分类指导,明确时间节点,集中推动重点行业企业特别是头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关联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有待加强的问题,《意见》强调,发挥产业工会作用,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劳动定额、报酬支付办法、进入退出平台规则、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奖惩制度等开展协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经济权益。针对平台单方制定规则以及算法可能存在的问题,《意见》强调,督促平台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及算法等重大事项确定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劳资恳谈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听取劳动者意见诉求,保障好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政治权利。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立法不完善的问题,《意见》强调,积极推动和参与制定修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充分表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意见诉求,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各项权益在法律源头上得以保障。         第三,注重创新。《意见》针对新就业形态的新特点,着力推出工会工作的新举措。例如,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同职业的特点,创新劳动者入会方式;《意见》强调,积极探索适应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不同职业特点的建会入会方式,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方式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最大限度吸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针对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没有保障的突出问题,推动创新工伤保险制度;《意见》强调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针对许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户外工作的特点,创新了工会服务形式;《意见》强调,规范和做好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工作,联合开展货车司机职业发展与保障行动、组织和关爱快递员、外卖送餐员行动等。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服务于互联网平台的特点,创新线上线下服务模式;《意见》指出,加快推进智慧工会建设,紧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工作的特点,大力推行网上入会方式,创新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
         充分发挥工会的独特作用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庞大,增长迅速,和传统的用工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如何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行劳动法面临巨大挑战,这也是当前国际上面临的共同课题,许多国家也在探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路径。         由于新就业形态大多依托于互联网平台,平台商业模式和用工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中,加上不同平台商业模式和用工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目前通过立法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进行全面、系统保护尚存在困难。         在此背景下,各级工会应根据《意见》的要求,发挥工会组织覆盖面广、维权服务方式灵活、工作手段丰富的有利条件,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推进建会入会。虽然目前很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否具备劳动法上“劳动者”身份并不明确,但许多从业者以平台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不妨碍其加入工会。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是工会维护其权益的基础性工作,应放在突出地位。         二是开展集体协商。由于新就业形态还在不断发展变化中,不同行业和不同平台差异较大,目前制定统一的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尚有难度,因此,工会应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的特殊情况,通过集体协商推动确定合理的工作时间、计件单价、订单分配、劳动定额、进入退出平台、劳动保护、奖惩制度等内容,不断改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将集体协商作为改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条件的重要途径。         三是推动职工参与。目前,平台用工存在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平台单方面制定规则和协议,并利用算法对劳动者的业务分配、工作过程、进入退出等进行管理,劳动者缺乏规章制度制定的参与权,发生争议时申诉救济渠道不畅。应推动劳动者参与规章制度和算法制定,并畅通双方争议的申诉解决渠道。  四是解决突出问题。目前,平台工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突出问题包括工作时间过长、职业伤害缺乏保障等。应通过完善集体协商和平台规章制度等,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推动加快建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坚持社会保险思维,为劳动者职业伤害提供应有的保障。
  (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Cassie7 发表于 2021-10-8 14:20:23

上海25.6万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名走进“工会大家庭”
      来源:中华全国总工会
      链接:https://www.acftu.org/xwdt/dfdt/ ... qRtgqqoumjTSZqAqqgA
      日期:2021年09月28日

9月24日,记者从上海市总工会获悉,随着推动平台企业、头部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构建“一口引流、一门办理”的建会入会机制等举措落地,目前,上海已有25.6万余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名走进“工会大家庭”。今年以来,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外包工等重点群体入会和服务工作,上海市总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着手起草《关于上海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和服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近日,上海市总将与市人社局等10个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服务保障工作。推动平台企业、头部企业建会是上海工会吸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的重要渠道。如今,美团上海公司、饿了么、京东到家、独立日、叮咚买菜等平台企业,“三通一达”、顺丰、德邦、优速、极兔等上海主要品牌快递企业均已属地建会。互联网头部企业拼多多也在今年7月提交工会筹备组请示。据介绍,建会后的平台企业、头部企业,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工会组建宣传和工会服务输出,推动关联的上下游企业建会。饿了么开展代理商梳理并推动属地建会,其代理商——上海多人行信息科技公司近日成立工会,覆盖全市24个站点,1000多名专送骑手。独立日在其平台上直接嵌入了入会模块,第一时间将有意向入会的灵活就业人员引流到企业所在的街道总工会,通过街道行业工会分类覆盖、小区工会兜底覆盖的方式落实建会入会工作。与此同时,上海市总按照“条里牵头、块里兜底、属地建会、在地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小二级”工会枢纽和兜底作用,以及条块结合组建站点工会小组等方式,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组织上扩大覆盖,在服务上实现平台企业工会和地区工会双重覆盖。例如,杨浦区总工会推动区内美团12个站点全部建立工会小组,由站点所在的园区、楼宇工会联合会或小区联合工会覆盖,通过民主推荐站点小组长,探索设立块长管理制度,对会员开展日常管理和落实工会服务工作。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灵活、流动性大的特点,上海市总将工会工作融入上海“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管理系统,把该群体会员纳入实名制数据库动态管理,逐步打通网上接转会员组织关系通道,做到会员流动不流失。目前,已在3个区、4个产业(集团)启动工会组织数据库、会员库升级试点工作。下一步,上海市总将探索建立“五方”协调会商工作机制,组织工会、相关党委和政府部门、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关联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参加,及时沟通联系,推动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急难愁盼”问题;建立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市区街镇三级工会经费、企业总部工会经费、代理商经费共同组成的“四个一点”经费机制,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服务和保障。

Cassie7 发表于 2021-10-13 11:08:54

从“势不可挡”到“不要失控”,谁来保障灵活就业群体?
来源:经济观察报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6zON7esYMnIU3i12ji8qdA
日期:2021年10月13日

在市场快速崛起且空间巨大的另一面,灵活就业群体涉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平台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一直存有争议。按照官方定义,外卖员小哥、快递员等灵活就业群体在中国约有2亿人。然而,这一庞大的群体,此前一直游离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作者:田进
封图:图虫创意

导读

壹 || 灵活用工市场的管理和完善是需要不断加强的,包括给灵活就业人员上工伤保险、意外保险等。但我觉得市场会慢慢规范、健全和完善。国家的关注、政策的扶持、监管力度的加强会使整个行业未来更加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
贰 || 相比于提供灵活用工业务的人力资源机构,因为涉及到外卖员、快递员等群体更为广泛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21年下半年政策密集出台下,美团平台型公司受到了更为直接的影响。

编者按:涨价潮起,各行业生存状况如何;经历疫情不断冲击后的产业,如何寻求生存和发展;在资源持续集中的市场中,企业如何突围;站在宏观政策急剧变化的风口,中国的产业正在发生哪些新的改变?透过宏观与微观的双重观察,我们制作了本期专题,寻找答案。

2021年,随着上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提及灵活就业人员保障问题到下半年《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出台,灵活用工市场迎来了全新的监管环境,更多企业也随之重新审视灵活用工业务当下乃至未来的发展。

一直以来,灵活用工市场都备受瞩目且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从全球市场来看,世界就业联盟(WEC)数据指出,2019年,全球人力资源服务市场收入约为4950亿欧元,灵活用工占据约79%的份额。美国、日本、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灵活用工市场渗透率在2%-3%之间,中国目前仅为1.5%,略低于全球平均水平(1.6%)。中国劳动人口数量是美国的4倍、日本的10倍,国内灵活用工市场拥有巨大的释放空间。

科锐国际CEO李跃章对经济观察报表示:“近年来,国家层面对于灵活用工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灵活就业群体也成为吸纳就业的一个蓄水池,在解决劳动者生计的同时缓解了城镇就业的压力,降低了企业成本。”

在市场快速崛起且空间巨大的另一面,灵活就业群体涉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平台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一直存有争议。按照官方定义,外卖员小哥、快递员等灵活就业群体在中国约有2亿人。然而,这一庞大的群体,此前一直游离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对于近一年的市场变迁,作为众合云科(51社保)创始人,余清泉有着深刻体会。他说:“近期政策的密集出台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于新业态重点群体劳动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于平台企业而言,到了必须高质量高标准地执行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多层次保障方案。”

在过去几年里,前程无忧首席人力资源专家冯丽娟和政府部门进行过多次合作交流。她也发现,以前讨论的主题更多是灵活用工是如何的势不可挡,但今年政府部门都在想着怎么有效管理、有效保障,如何将灵活用工控制在合理的范围而不让它失控。

一、人力资源机构入场
“灵活用工业务对人力资源供应商的综合能力要求非常高,包含人员的招聘能力、系统的配置、风险的管理配置能力、资金实力等。对比国内外,在欧美这样灵活就业成熟的市场,一个普通的行政岗位如前台,在欧美市场一天就可以招聘到位,在国内拥有这样招聘能力的人力资源供应商非常之少。但现在很多人力资源机构以及平台不断进场,市场发展速度非常快”。

作为科锐国际CEO,李跃章先后领导科锐国际中高端猎头、招聘流程外包、灵活用工、技术创新业务团队,见证了近十年国内灵活用工服务行业的变迁。2006年科锐国际开始布局灵活用工,目前主要的方向是三类——通用类的岗位外包,如财务行政工作人员;专业类岗位外包,如IT、医药研发人员;业务流程外包。如财务人员、客服中心共享。

近年来,科锐国际灵活用工业务在公司营收中的占比呈持续提升态势,2018年至 2020年分别为 68.83%、77.13%及79.15%,2020年占比较2018年提升10.32%。2021年上半年,灵活用工营业收入增长为80.58%,外包员工人数28500余人。

在企业灵活用工业务持续扩张的同时,李跃章也发现了行业一些非常规操作等乱象。他对经济观察报表示:“灵活用工市场的管理和完善是需要不断加强的,包括给灵活就业人员上工伤保险、意外保险等。但我觉得市场会慢慢规范、健全和完善。国家的关注、政策的扶持、监管力度的加强会使整个行业未来更加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

对于接下来的市场格局,李跃章认为肯定会出现一些非常专业的提供灵活用工服务的人力资源公司,公司也将会以多种形式存在,如区域性的或者服务于垂直行业的人力资源企业。

二、平台企业的合规化
相比于提供灵活用工业务的人力资源机构,因为涉及到外卖员、快递员等群体更为广泛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21年下半年政策密集出台下,美团平台型公司受到了更为直接的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乔庆梅表示,十四五期间,可以预见就业方式的多样化一定是必然趋势。在这个必然趋势中,平台公司在吸纳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从劳动法层面而言平台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企业追求盈利无可厚非,但平台公司确实从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中获益了,他们必须要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7月26日,在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当天,美团股价下跌超13%,美团也回应称此前公司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了多轮实地调研和座谈,接下来将坚决贯彻和落实指导意见,继续积极改进,在劳动保障、配送安全、骑手福利、骑手体验提升等多方面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保障水平,提升行业就业质量。

余清泉介绍,现在平台企业用工情形非常复杂混乱,直营、加盟、众包、派遣、外包等不ー而足,甚至还存在多重转包。从劳动从属控制视角来看,存在符合劳动关系的、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个人自主经营自由职业等。”

此前,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过低也一直被官方提及。8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表示,正制定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拟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力争尽早地解决职业伤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面对全新的监管环境,余清泉认为,平台企业应当响应号召,积极拥抱新的制度,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并主动关心关爱劳动者,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需要做到梳理用工关系,做好顶层设计,实现合同协议文本的合规审查与标准化。

在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方案方面,则包含职工五险一金、职业伤害保障、灵活就业社保、补充商业保险四个层面。这样的多层次保障方案亦是对企业或服务商综合能力的全面考验。在这样的背景下,余清泉认为,平台公司尤其需要关注专业性、地域性、IT技术能力与灵活处理经验四方面能力。

余清泉表示,在专业性方面,需要对劳动用工社保政策有长期积累,且对不断更新政策的前瞻性判断;地域性方面,必须具备全国属地化服务交付能力,且具备完整的质量效率管理体系;目前全国大部分人力资源服务商都采用互为服务转包模式,真正具备大规模直营网络布局和成熟的服务质量效率管理体系的专业服务商极少;IT技术能力上,对于平台灵活就业这种高频复杂分散灵活的信息流交互,需要一套完整的SaaS产品和开放的API能力,并能集成到平台企业灵活从业者移动端,实现实时交互;灵活处理经验方面,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与普通的社保服务不一样,涉及大量的工伤事故处理、争议解決、理赔核算等,而且要和全国各地的属地化社保部门打交道,这极其考验专业团队的灵活处理经验。

阿喔鹅 发表于 2021-10-19 11:51:03

难有快刀斩乱麻——与七位学者对谈骑手权益保护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4日
http://file.tax100.com/o/202110/19/849_1634614142288.jpg?width=1000&size=163060
仅有工作是不够的,要有好工作。
文 | 马慧采访 | 马慧 段旭编辑 | 程曼祺
稍晚于“996”、“大小周”、“打工人”,在城市白领的加班困境被充分讨论之后,服务白领的外卖骑手的生存状态也开始被关注。只是频次更低、程度更轻,所以围绕骑手处境,还没有诞生那么多流行词汇。
这个群体最近一次走进舆论中心,是因为今年 7 月多部委连续出台文件,要求加强对互联网零工权益的保护,并特别关照其中超长工作和安全风险问题格外突出的外卖骑手。
一些令市场注意的信号包括:要求制定骑手接单的最低报酬标准,要求平台或其合作的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为有正式劳动关系的骑手缴纳社保。
嗅觉灵敏的商业人士从中窥探着中国监管方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态度:美团股价在文件发布后一度下跌 14%,市场担忧新增社保责任后,平台成本会陡然上升。另一批站在普通劳动者立场的人则拍手称快,认为骑手权益今后有人撑腰。
这种平台与零工对垒的叙事,简单、易读,但不足以描述复杂得多的现实。
大风向确实是,平台未来会承担更多责任。做蛋糕的速度减缓了,分蛋糕问题被提上日程。经济发展不再被当成压倒性指标,增长与分配间的关系正被重新调整。
但零工权益保障的具体问题,不会像分蛋糕比喻那样直观明了:平台和劳动者的利益不是简单此消彼长、你多我少。平台出血,不意味着劳动者就自然得到好处。
为从更丰富维度观察零工处境,我们访谈了 7 名中外零工经济研究者、观察者,他们提供了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法学和欧美实践的不同视角。
在不少重要问题上,学者们不能达成共识。
大多数人认为,新政策的重点是,明确提出“劳动关系三分法”,即在以往正式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和非劳动关系(由民法规范)外引入第三种关系:一种“不符合完全确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但劳动者由企业管理的状态,其权益保障很可能介于正式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之间。
基于对三分法的理解,有人觉得,新政策恰是在给企业松绑,因为如果用第三种关系界定零工法律位置,反而减少了企业法律风险。真正能和平台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零工数量可能并不会上升,骑手依然无法获得应有的完善保障。
也有人认为目前大部分骑手不和平台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状态本身是健康、正常的,因为出于自愿,问题出在反垄断不力导致可选平台太少。他们担忧新政策会把本来自由、灵活的零工束缚。
有人认为仅有工作是不够的,应该追求好工作。有人指出,先有工作,才会有好工作,讲权利的前提是不能消灭就业机会。
欧美在处理起零工问题时没有更容易。在互联网经济同样发达的美国硅谷,立法正在保护零工和体谅大公司之间摇摆。我们的访谈对象认为,由于大公司能用钱影响政府,美国难以通过真正被需要的法律。
在鲜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欧洲,西班牙将全部外卖骑手定义为平台正式雇员,这导致三家主要外卖平台或退出,或缩减规模,直接影响了劳动者生计和消费者体验。
以下是访谈整理,阅读这些充满分歧的观点,了解背后的立场的差异并不轻松。但对于一个关系众多人生活的复杂问题,过快形成强烈而简单的判断则更加危险。
孙萍:警惕 “外卖员永远是外卖员”孙萍,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香港中文大学传播学哲学博士,牛津大学访问学者;2017 年开始研究算法与外卖骑手间的数字劳动关系,近四年接触了近百名外卖骑手。
《晚点》:互联网平台和外卖骑手之间的劳动关系现状是怎样的?孙萍:2021 年我们在北京做过一个 1209 人的样本调查,其中专送外卖员占 52.83 %,众包占 42.42 %,其余是餐馆自营或者其他雇佣类别。专送由站点管理,全职,一天实时在岗;众包管理相对松散,想跑几单、几个小时自己说了算。但所有众包和专送骑手,在劳动关系上都属于 “外包”——跟中介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外卖平台签定协约,签的东西五花八门,有说签劳动关系,有说签劳动协议,有说不知道签的什么,还有被注册成个体工商户的,呈现一个非常复杂的雇佣体系。
《晚点》:这种复杂关系是如何形成的?孙萍:起初互联网平台延续制造业雇佣方式,直接雇佣——给骑手交社保,有底薪,这也与当时骑手少有关。到 2017 年,平台开始扩张,市场十倍、百倍增长,平台发现可以外包后一发不可收拾。2018 年后,慢慢全部转为外包,(骑手的)管理和运营被甩给了中介和劳务派遣公司。这些派遣公司盘根错节,大的能在美国上市,小的类似黄牛、地头蛇。外卖平台多与中大型派遣公司签合同,一个平台有几百家合作机构,既能保证自己的市占率,又确保了对劳动力的统筹。
《晚点》:相比去制造业工厂流水线,更多人愿意送外卖。是否劳动者自己认为,骑手是更赚钱、更自由的工作?孙萍:需要承认骑手确实是一个性价比相对高的工作:工资相对高、不拖欠、多劳多得。所以骑手虽然被认为是 “低门槛就业”,但确实在帮农民工职业化转型,它的过渡性作用不可忽视。但就怕缺乏合理监管时,过渡性会变成永恒性,阶层固化,外卖员被 “黏” 在了平台上:他没有提升技能的可能。他们最多的想法是赚到钱后可以回老家开餐馆,因为他接触最多的就是送餐,但实际上他不知道怎么经营。很多外卖员开餐馆亏了钱,又回来送外卖。
《晚点》:互联网平台的技术特征、算法手段,对骑手这种处境中起了什么作用?孙萍:算法是数字劳动监管的一种新形式,它是一个游戏化机制,你跑越多给的越多,比如一天跑 50 单以上给你提价,从 8 块,到 10 块、11 块。很多骑手跟我说,跑单是上瘾的。根本上讲,劳动者缺钱,又希望赚快钱,就出现了一种 “黏性劳动”:离不开平台,越干越凶,最后自我剥削,从一开始一天干 8 小时,到 12 小时、14 小时,甚至 16 小时,想拿命换钱。
《晚点》:新政策陆续出台,未来可能会让平台给每个骑手缴纳五险一金,改善拿命换钱的处境吗?孙萍:应该不会一刀切,这样会把平台弄死。可能是在正式雇员和独立劳动者之间再界定一些新的具体类别,因地制宜。美国、加拿大和英国就实行类似方法,比如英国在雇员和零工(个体劳动者)之外还有一个 “b 项工人”,保障比零工多、比雇员少。
《晚点》:在现状基础上,首要应被增加的保障是什么?孙萍:非常重要的是职业伤害保障。我们调查中,多于三分之一的的骑手都出现过交通事故(包括小的剐蹭、摔倒等)。虽然平台给骑手缴了商业保险,但小事故中,很难认定事故责任。而保障更全的 “职业伤害险” 又在五险一金里面,五险一金必须签了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关系才能有。我们要考虑,如何绕过劳动关系来谈论社会保障,把之前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权益拆开,把职业伤害险单独拿出来。
《晚点》:有什么能更快采取的改善措施吗?孙萍:我一直提 “算法协商”,算法不应该只听专家、工程师和平台企业的意见,能不能听听底层劳动者的意见?我们调查时问,如果平台做出哪些调整,你会更愿意做骑手?60% 的骑手都选择派单更合理。有些高峰时段单子特别急,6 个单子半小时要送完,还都不是一个方向。还有一些折返单,让你逆行过天桥、穿马路、闯红灯。
《晚点》:骑手自己怎么看可能的政策变化?他们想多赚钱还是想要保障?孙萍:其实大部分人不关心。他们关心非常实际的事,比如新国标电动车来了,老电动车怎么办,是不是要换成更贵的摩托车、要去考摩托车驾驶证。 对社保他们是非常混杂的状态。四五十岁,以前在制造业干过、有过五险一金的可能想缴。以前就是零工的不想,他们更愿意每月多拿 800 、1000 块工资。未来他们老了还有社保吗?这都难说。
《晚点》:新政策更倾向保护零工,会使平台有一定损失,怎么看这种代价?孙萍:该让利的时候要让利。现在中国走到了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的时候,我们开始想劳动能不能有尊严一点、体面一点。
郑广怀:新政策其实是在给企业松绑郑广怀,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副院长,长期研究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劳动研究与工业社会工作(企业社会工作)、社会组织,提出了劳动 “次标准”、“下载劳动” 的概念。
《晚点》:打零工过去也有,比如短期的流水线工人、建筑工人等,互联网平台经济给零工处境带来了什么变化?郑广怀:我认为互联网本质上没有改变零工的劳动关系。平台让零工按照他们的指令送外卖、送快递,这就是正式劳动关系。但互联网平台的技术控制改变了对零工的管理模式。以前工厂里是工头管民工,现在是算法管零工,好处是进入和退出都更简单。弊端是,人做管理时,再严厉也有打盹,但算法管理高度理性、功利化,把人压榨到极致。这些管理还体现为无处不在的摄像头、传感器,人也知道这些机器存在,所以 “必须乖乖的”。
《晚点》:所以你认为,相比在工厂、工地工作,做骑手处境更严峻,更不自由。郑广怀:送外卖可以 “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看起来更自由,但我认为他们被控制了。看起来没人管你,但 APP 在管着你。APP 不是下载到手机上,而是下载在脑子中,决定着你的工作形态。你不再想工作的意义是什么,变成了 APP 的执行工具。机器让你意识不到有人剥削你、压迫你。灵活就业变得原子化,每个人都把对方当竞争对手,而不是联合起来与资本方博弈。这种竞争观念往下发展就是技术加资本的统治。这是在走回头路:大家先考虑的是有没有工作,而不是考虑工作会不会受保护、有没有自由。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淡出视野,变得不是问题了。从劳动者角度看,劳资关系是明显倒退了。
《晚点》:你认为 7 月以来的新政策会改变 “劳动关系倒退” 的状态,让零工处境更好吗?郑广怀:我对新政策没有多高期待。目前几项政策都没有规定具体 “罚则”,既没有说平台做不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也没有规定牵头发文的几个监管部门干不好会怎么样。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变化。我认为现在的政策其实是在给企业松绑。过去,平台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明朗,企业还要想一想法律风险,现在等于间接告诉巨头,你们可以在正式劳动关系之外适用另一种关系,即 56 号文件提到的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对劳动进行管理” 的情况。如果没有新政策,其实可以要求就按劳动法来界定,零工和平台之间就是劳动关系。我认为目前的政策不是贴近劳动者,而是更贴近企业方。
董保华:比起平台经济,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才更需要改革董保华,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期关注劳动法。公开发表有关劳动法、社会法、社会保障法方面的论著约 900 万字。曾经参与《劳动法》论证和起草。
《晚点》:从法理角度,你认为互联网平台经济下,劳动者和平台应该是什么法律关系?董保华:劳动关系目前有三类,一类是标准劳动关系,一类是非标准劳动关系,一类是非劳动关系。大部分平台零工恐怕是非劳动关系。但我认为这总体是健康的,因为是自愿形成的。据我们了解,三分之一非劳动关系的平台零工之前在制造业。换言之,大家是从有劳动关系的地方自愿去了非劳动关系的地方。
《晚点》:为什么劳动者要从有劳动关系的地方离开?董保华:过去劳动合同法逼你建立劳动关系,这是因为我们总用上帝视角看劳动者,认为他们无奈、无知,建立劳动关系才是保护他们。这会导致个人缺乏上升空间,没有淘汰与竞争,怎么上升?也会让企业缺乏应有竞争力。你看出名的制造业企业家,坚持优胜劣汰,得到劳动者的普遍拥护,却被视为反劳动合同法的典型,当年全国花了多少力道来批评华为。(2008 年华为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鼓励员工离职重新签订合同,并放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起改革平台经济下的用工关系,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才更需要改革。
《晚点》:一种观察是,平台经济下的零工在拿命换钱,这也算健康状态吗?董保华:平台经济下的就业关系并非没问题,比如缺乏社会保障,但这个群体还在努力,在奋斗,我们没有资格对他们的选择悲天悯人。更值得反思的是我们一些高高在上的群体,比如综艺节目《令人心动的 offer》里,我们的同行律师对裸辞转行的应聘者的藐视。做律师很强调经验且需要自我负责,我们为什么不能鼓励裸辞、奋斗,只能按部就班地从国外名牌大学的毕业生中选拔?一个堵塞了上升空间的社会必然引发冲突。
《晚点》:新政策会让平台承担更多责任,加强对劳动者的保障,你怎么看这个转向?董保华:新政策 90% 是好的,坚持了不要求所有人认定劳动关系,能认定就认定,不能认定也别勉强。但有政策提到了 “最低工资”,有搞成劳动关系的倾向,这是不妥的。最低工资按照工作时间支付,外卖或网约车司机是按劳动结果获得收入,这两者怎么匹配?以最低工资的名义,零工可能不被允许多平台接单,劳动者那点可怜的自由就没了,经济活力也被劳动关系搞没了。
《晚点》:所以零工更能从非劳动关系中获得好处?董保华:跟你没有劳动关系,就不用听你的,零工可以接任意一家外卖平台的单,在多个 APP 间转换。竞争的是平台方,如果平台不好,零工可以转到另一家。以网约车为例,司机只要比三、五家公司,就知道哪个更划算。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外卖被两家平台垄断,这对劳动者是要命的。为什么反垄断法不落实的好一点,为什么让平台轻易合并?以建立劳动关系名义阻止从业者在平台间转换的行为,才最需要被禁止。
《晚点》:不建立劳动关系,但零工实际又被平台 APP 指导着干活,出现安全事故,难道不应该是平台承担责任?董保华:零工可以交居民保险,不一定交职工社会保险。有些社会保险,例如养老、疾病不与用人单位挂钩。与用人单位挂钩的是人身伤害类保险。现行的工伤险不适合平台零工,这类保险强调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高度稳定。零工今天在这个企业工作,明天在那个企业,很容易扯皮。但国家可以强制出台类似交强险的社会类保险——只要骑手撞了人,不管谁的责任,保险公司都要赔付,由政府规定每一个订单中含多大比例的保险费,这就不一定和劳动关系挂钩了。
《晚点》:你曾参与过《劳动法》等法律起草,你觉得接下来的零工经济相关立法,有什么经验教训可参考?董保华:我们现在常常强调政策制定者的善意,而不强调实际效果。很怕政策变成无的放矢,一箭下去,伤及劳动者。《劳动法》里有很多条款是我本人写的,但《劳动法》法律标准有些是道德转化而来的,《劳动合同法》更是进行了强化。有部分人总希望越道德化越好。其实法律只是底线标准。低标准才能广覆盖,高标准就只能窄覆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执行好,正是这个问题。现行的僵化体制,适应不了现在这么灵活的用工关系。劳动立法易上难下,标准下不来,就只能另搞一套。就怕现在新政策也爬楼梯,以最道德的方式,塞给劳动者最不道德的结果。
李强治:平台看短期目标,政策跟踪长期矛盾李强治,中国信通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监管部主任,长期从事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监管政策研究。
《晚点》:五年前你开始研究平台零工相关政策,当时的一些思路已反映成了现在的政策提法,这个研究过程是怎样的?李强治:2016 年,我们开始研究共享经济相关政策。其中一个议题是,外卖这种劳务共享平台正在造就一个大的、新的就业群体,这个群体怎么稳定?当时就提出要界定共享经济下的第三种劳动关系——我们叫具有从属关系的劳动者:这些人与平台不是劳动关系,不是平台员工,但受平台规则的严格管理,必须根据我的算法给你派单,你拒绝我就给你打分,有一系列奖惩机制。看起来是自由、灵活的新经济,其实唯一灵活的是劳动者的进入和退出,选择干还是不干。
《晚点》:但当时政府并没有马上对平台经济加强监管。李强治:基于政策基调,部门没有去管,当时承认这种业态的合法性,我们还专门分类做了指导意见,让这些平台合法。因为互联网解决了很大的灵活就业问题,是新经济新动能的重要代表,需要让子弹飞一会,不能一上来就被管死。
《晚点》:为什么现在监管收紧了?李强治:和整个行业发展阶段有关。2010 年移动互联网技术倒入后,网约车、共享单车、外卖等新业态一轮轮爆发。当时政策是先看一看、放一放,让新业态发展起来。这两年,互联网产业进入成熟期。游戏、社交、电商这些互联网成熟赛道都被做了一遍,竞争变成基于流量把这些业务再做一遍,新发展变少。行业由此进入一个规则重构期,过去一些被认为是行业惯例的做法,比如二选一,现在政府明确这是违反规则的,在未来也会是常识。关于劳动者保护的规则也是。政府在不同阶段的政策优先目标也不一样。陷入竞争的平台,会从短期目标考虑问题;而政策监管跟踪长期矛盾,会从经济、社会长远角度划定底线。现在平台成熟了,经济效益之外,要多考虑社会效益。
《晚点》:平台在新的监管思路下会大出血吗?李强治:这里面需要有政策权衡。如果要求平台给所有灵活就业者交社保,那么成本收益可能无法平衡,这个市场可能就不能存在。这也违背一个重要的政策目标,即保证就业。中国刚实现全面脱贫攻坚,有 6 亿人月薪仅 1000 元,脱贫攻坚还非常脆弱。什么是灵活就业者最大的权利?是就业。有权利的前提是你不能消灭就业机会,之后才是更多收入和保障。
《晚点》:从已发布的文件看,有人认为中国政府倾向以三分法来规范平台与劳动者的关系,这一方法能有效实现政策权衡吗?李强治:我非常支持三分法。我们可以做非常精准的政策措施:哪些劳动者享受哪些权益,平台应承担多大比例或者哪些类型的社会保障,可以由平台率先突破。可以以订单量、收入作为政策执行标准,再考虑每个行业具体情况,核心是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陆明涛:最终结果是市场博弈出来的陆明涛,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博士,金融所博士后、副研究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研究员,从事宏观经济学、经济增长理论、养老金经济学等研究。
《晚点》:零工由来已久,为什么外卖骑手等人群现在这么被关注?陆明涛:我觉得大家对外卖市场抱怨比较多,是因为送外卖基本没有太多技能壁垒。这种低门槛其实使骑手收入和平台本身没太多关系,而取决于劳动力市场的整体供需。如果工资高,会不断吸引劳动者涌入,工资又会因竞争激烈下降,当然也不会太低,否则很多人受不了就走了。因为市场没有进入和退出的壁垒,很难把骑手的收入状况说成是某个或某些平台的压榨。
《晚点》:也有学者认为,虽然看起来骑手工作可以来去自由,但平台对他们的具体工作管控很严格?陆明涛:只要平台无法规定骑手加入平台要付一大笔成本,或无法使骑手加入了就不能退出,平台就很难控制骑手。他们随时可以跑路,不想干了,平台也没辙。
《晚点》:7 月以来发布的文件,指向让平台和劳动者签订某种书面协议,形成一种介于正式雇佣关系和个人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监管走向会不会改变现在零工 “来去自由” 的状态,更健康的零工经济模式可能是怎样的?陆明涛:政府关注零工经济很对、很及时。说实话作为经济学者,我不是特别关注具体政策文本,因为市场均衡才起主导作用,不存在所谓完全公平的设计。比如政府可以建立一个规则,要求外卖平台给骑手缴纳 “外卖险”,这部分成本会根据供需弹性相应转嫁给需求方和供给方(即消费者和互联网平台)。如果费用太高,消费者就不如自己下楼到店里吃。最终结果是市场博弈出来的,会慢慢走向多方力量均衡,发挥作用的因素可能是价格弹性、风险承受力和市场供需局面等。
Steven Hill:不能让这些企业创造糟糕的工作,同时让其它企业破产Steven Hill,美国专栏作家,著有观察零工经济的《Raw Deal》(《经济奇点》)一书,长期关注平台经济发展。
《晚点》:加州政府 2019 年签署了 “加州议会法案 5”(下称 AB5),将网约车司机等零工定义为平台正式雇员,并于 2020 年生效。这之后平台和零工各有什么反映?Hill:Uber 拒绝遵守新法律,他们在实施这项法律上不断拖延。作为一个大公司,Uber 可以付钱去收集签名、发起投票,所以他推动加州选民发起 22 号提案,推翻了 AB5。
《晚点》:加州一个县级法院在今年 8 月又裁定 22 号法案违反美国宪法。是否可以说,对零工提供更完善保护的做法又重新占了上风?Hill:故事还没结束。Uber 会向上级法院提出诉讼,谁也不知道 22 号提案最终是被法院驳回,还是作为法律被保留。如果法院又推翻了 22 号提案, AB5 会再次生效。在美国多个州,Uber 正试图推动通过 22 号法案,工会则在抵制,各州劳动法律都很动荡。无论在加州还是华盛顿,硅谷公司都在用钱影响政府,所以美国很难通过真正被需要的法律。
《晚点》:在这场零工、工会和平台的利益拉扯中,政府应发挥什么力量?Hill:政府可以规范市场,避免最坏的结果。公司想要的当然是工作数量而不是质量,他们榨取工人的利润。去年在纽约有七个司机因为债务缠身自杀。如果我们放任不管,劳动者就会变成这样。在关于纽约市的一个 “空座位与拥挤的街道” 的研究中,研究人员发现 40% 的司机没有乘客,他们开着空车到处跑,这样对环境、劳动者都是损害,这就是 Uber 模式,也是政府需要制定法规的原因。
《晚点》:你在 2015 年出版的《Raw Deal》(《经济奇点》)一书中认为,平台经济正在伤害工人,并给出了 “便携式安全网”(平台根据零工工作时间,按比例支付一定金额,支持零工购买各类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提倡多平台为自雇者提供福利保障,这个想法现在有被采纳吗?还有哪些改善零工状态的措施?Hill:Uber 提议的 22 号提案就包括便携式安全网。但是平台交给安全网的钱太少了,不能发挥真正作用。22 号提案中,是仅当车上有乘客时才算工作时间,这实际减少了 Uber 应该给安全网缴纳的相应费用——开 Uber 时会有不少的空驶时间。 所以让平台定义便携式安全网是徒劳的,规则必须由政府规定,让零工至少享有最低水平的权益。
《晚点》:西班牙实行了更严格的外卖员保障措施,但影响了当地主要三家外卖平台的业务,一些外卖员面临失业,这似乎带来了反向结果。Hill:这是一场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的权衡。我的观点是,如果一家公司不能同时创造好的就业机会并做到自身盈利,这说明它商业模式有问题,它不应该得到这些业务。过去,在美国旧金山有一种可以坐四五个人的机场班车,从不同地方接你去机场,车费在 15 ~20 美元。Uber 以无利可图的商业模式让这些班车倒闭,如果 Uber 倒闭,这些班车会重新出现。不能让这类企业创造糟糕的工作,又同时让其他企业破产。
《晚点》:你对中国保护平台零工的实践有什么建议?Hill:中国可以考虑 AB5 法案的方法,即把零工都当作雇员而不是独立承包商,还可以参考便携式安全网。同时,确保零工接受高质量工作培训和技能再培训。平台需要思考,一年后你需要什么样的工人?两年、三年后呢?技能培训非常重要,可以让零工经济像引擎一样运行,带来高质量和大量的工作。
Valerio De Stefano:零工是平台的正式雇员,这是欧洲的努力方向Valerio De Stefano,比利时鲁汶大学(KU Leuven)劳动法研究所和法学院 BOF-ZAP 劳动法研究教授。曾担任国际劳工局、欧洲基金会、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顾问,研究劳动法、就业法。
《晚点》:欧洲目前针对平台零工权益保障的立法情况如何?De Stefano:举措成功程度因地而异。在西班牙,最高法院通过了一项立法,规定外卖配送平台的员工就是雇员,应该获得相应权利。在意大利或英国等国家,大多数情况下,平台零工不被视为正式雇员,而是被视为可以获得某些权益保障的工人,即 “自雇人士”。
《晚点》:在西班牙,你们如何判定平台和劳动者之间是不是正式雇佣关系?De Stefano:怎么判定一般的劳动关系,就怎么判定平台和零工的关系。如果平台要求你怎么对待消费者,规定你完成一项任务要多长时间,如果不遵守规则还会被解雇的话,这些都不是真正的自雇佣,而是被雇佣。
《晚点》:平台经济是一个新事物,欧洲对它的监管思路是如何演变的?De Stefano:一开始我们不知道平台是怎么运作的,现在有全球法官的判决、学者的研究,很多经验告诉我们平台零工很大程度上不是自雇佣人士,而是雇员。欧盟委员会会考虑发起立法倡议。我们会让平台零工被视为雇员。虽然这需要得到欧洲议会和欧洲各国共识,但这是我们前进的方向。
《晚点》:中国也开始加强对零工权益的保障,目前中国新政策倾向在正式雇佣的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之外,界定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类新关系,欧洲有讨论过这种三分法的可行性吗?De Stefano:讨论过,但委员会的共识是,不论如何,我们没有理由让平台零工经济区别于其他经济模式,它没那么特殊,我们不需要为此创造一个新的劳动关系。总的来说,三分并不是解决方案。这会使部分劳动者的权益只得到有限保护,而处在弱势的自雇佣者则没有任何保护。
《晚点》:在西班牙把外卖员定义为平台正式雇员后,三家主要外卖平台或业务萎缩,或退出了西班牙,这也导致部分人失业。严格的劳动者保护,会否反而带来坏结果?De Stefano:现在判断该立法的影响还为时过早,快递平台正在利用西班牙的例子向欧盟委员会施压。但正如我所说,我们没有必要对平台经济特殊对待,为了保留它而牺牲监管。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FIN -http://file.tax100.com/o/202110/19/560_1634614142620.jpg?width=1080&size=41204
晚点团队出品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6uqK_qAnTksLSYk4EkhVTw

阿喔鹅 发表于 2021-10-19 11:54:44

外卖骑手和平台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法官历时5个月形成调研成果
      来源:税筹圈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NNPfKtpp9VYZ_C9eumOLA
      日期:2021年10月19日

      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俞某某在杭州几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几雨公司)“饿了么”桐庐站从事全职配送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几雨公司也未为俞某某办理社保,俞某某每月从案外第三方领取工资。2019年5月8日,双方因社保问题发生纠纷,几雨公司停止俞某某使用蜂鸟配送APP账户。同年6月20日,俞某某向桐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几雨公司向俞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3万余元,并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俞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http://file.tax100.com/o/202110/19/201_1634609942070.gif?width=1023&size=687346
      裁判结果: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工资发放和相关人员的微信聊天内容等证据综合分析,可确认俞某某与几雨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几雨公司应向俞某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给付赔偿金,并为俞某某补缴社保。

      宣判后,俞某某、几雨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俞某某的工作虽通过蜂鸟配送APP进行,但桐庐站系其工作成果的归属者和具体管理的实施者,但桐庐站不是法律上的适格用人单位,其负责的所谓城市代理行为隶属于几雨公司。故几雨公司与俞某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应根据从属性标准认定互联网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平台从业者举证证明其与互联网平台的设立企业、要素企业或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和行为上的从属性的,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俞某某与几雨公司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劳务关系。

      01、互联网平台用工法律关系之辨
      互联网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定性是一个实务难题,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争聚讼盈庭,莫衷一是。劳动关系属于社会法范畴,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给与了极其周全的保护,如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务关系,实系雇佣关系,仅为普通民事合同关系,法律保护上远不及劳动关系。故如何认定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性质,差别很大。若认定为劳动关系,会提高互联网平台经济成本,进而影响平台发展;若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则平台从业者的权益可能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02、互联网平台形态的多样性
      从平台内部关系而言,互联网平台包括设立、掌控、运营平台的平台设立企业,承包平台内项目模块或从事区域代理合作的平台要素企业,在平台内从事具体商品服务交易的经营者;从平台就业者的角度而言,既有与平台有固定关系的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也有不固定为某个平台提供劳动的骑手等。互联网平台从类型上可分为纯调度型平台和组织掌控型平台。前者如淘宝网等P2P平台,其仅提供了交易的信息,交易活动由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行完成,其性质类似于中介或市场。后者则是通过算法掌握定价权的网络生产企业,它设计确定定价标准,通过接受消费者交易要约,响应经营者的交易承诺,并区配提供劳务的从业者最终完成交易。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多样性,对其与从业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

      0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弱从属性用工关系”的三分法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分为经济上的从属性和行为上的从属性。传统上,两种从属性是重合的,但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使两种从属性发生了分离,也即互联网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可能仅存在经济上或行为上的从属性,这是一种介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第三种关系,可以称为“弱从属性用工关系”。

      据此,可归纳出一个裁判思路:首先,确定互联网平台的类型。纯调度型平台与从业者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余地。其次,对于组织掌控型平台,则应考察从业者与该平台中的哪一方主体——平台设立企业、平台要素企业、经营者——存在法律关系,再进一步考察该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否为劳动关系。最后,如确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应考察平台从业者对互联网平台有无弱从属性,若有,则从业者与平台设立企业之间系弱从属性用工关系;若无,则双方是劳务关系。对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规制;对劳务关系,适用合同法规制;对弱从属性用工关系,则应考虑互联网发展的现状和平台从业者保护的需要,参照安全保障义务,仅考虑工伤等基本保障,而不考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等保障。

      本案中,案涉平台“饿了么”是组织掌控型平台,几雨公司是从事区域代理合作的平台要素企业,俞某某与几雨公司存在管理上的从属性,而其工资虽为案外人发放,但几雨公司对其与该案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拒绝举证,推定俞某某与几雨公司之间亦存在经济上的从属性,因而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文章来源税筹圈(ID:shuichouquan)”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1-12-16 17:18:45

完善新业态税收治理可以考虑从这三个方面着手
作者:郭维真来源:法治日报时间:2021年12月10日
近日,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问题进行了查处。据报道,两人通过在不同省市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分别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和1311.94万元。
  近几年来,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直播带货成为自主就业的重要形式之一,对拉动消费需求、发展现代服务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税收公平为代价,如何推动新业态健康规范发展,如何加强新业态税收征管,关系着税收法治的完善和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
  实践中,网络主播主要采取成立工作室、与经纪公司签约、直接与直播平台签约或作为平台员工进行直播带货。经营模式不同,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也不同。一般而言,除工作室外,主播从平台或经纪公司取得的收入一般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作为综合所得合并计税,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通过工作室承接业务则作为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35%。由此可见,工作室模式会大幅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成立工作室或个人独资企业也成为网络主播最常见的经营模式。
  从报道可以看出,被查处的两名主播正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实现了税负的大幅度减轻。但为何通过合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会在纳税层面违反税收法律?问题在于涉事主播利用不同类型所得的征税差别,虚构业务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取得工薪所得的前提是任职或者受雇,即个人提供的劳动不具有独立性,而是需要通过任职或受雇企业来进行约束。劳务报酬所得,通常提供劳务的个人与企业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经营所得只是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投资人、个人合伙人来源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换言之,现行税法并未提供有效的辨别规则。在这种情况下,主播登记成个体工商户或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就属于经营所得,而非工薪、劳务报酬所得,目前在规则层面是不明晰的。
  对于网络主播等灵活用工人员的收入定性,国家税务总局曾指出,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2021年9月,国家层面就文娱领域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也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实践中,主播应当明确其各项收入来源,特别要关注机构资金与个人资金混同的情况。与经营所得相比,工薪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具有更强的人身属性。
  综上所述,完善新业态税收治理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强化大数据管理。据报道,上述案件就是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异常并最终查实的。大数据具有数据量大、速度快等优势,可以此作为确定主播等新业态从业者应税收入的基础。同时,通过大数据分析,也可以有效确定这些收入所得的类型。
  其次,以人身属性作为区分不同所得类型的关键。由于网络主播取得的收入更多与其人身相关,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对于主播通过工作室取得的收入,认定是否为经营所得时应考虑人身属性而非仅考虑财产属性。
  再次,完善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制度。与综合所得据实征收相比,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则是规定统一的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此举虽然提高了征税效率,但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因此,随着税务大数据分析平台的建立健全和大数据治理体制的不断完善,核定征收制度的适用应当作严格限制。
  最后,新业态税收治理当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指引。一个社会最终要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结构,需要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的不断完善。近年来文娱行业等网络新业态从业者不断被曝出涉税案件,一方面说明这个行业收入畸高,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收入分配结构异化的产物;另一方面,逃避缴纳税款行为频发,也阻碍了税收调节功能的发挥,因此亟须通过个案治理带动综合治理。

温不胜 发表于 2022-3-4 14:24:16

“五步法”辨析灵活用工平台的涉税风险
作者:贺秀婷 王银淋 梁晓东作者单位: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文链接:http://www.ctaxnews.com.cn/2022-03/03/content_994275.html
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减少企业负担,国家出台了支持 “灵活用工”相关的鼓励政策,由于灵活用工的边界容易被扩大,甚至曾出现过涉及虚开发票、对私转账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了准确了解"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实质和风险,本文分析灵活用工平台的特点,帮助采购灵活用工平台服务的企业对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内容和税收风险有更清晰的认知。
一、背景为支持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模式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行业税收风险,进一步营造创新环境和优化营商环境,支持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企业顺利落户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精神),某些税务机关出台了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政策。
根据上述政策内容,灵活用工平台的服务内容主要是为企业提供零散劳动力的人力资源服务,采用“互联网+”概念进行操作,解决一些传统企业和各类互联网服务平台招工难,人力成本高等问题。
二、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模式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撮合交易和服务转售两种类型。
采取撮合交易方式的,平台企业作为“税务事项代理人”不参与服务购销。平台企业可代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向服务购买方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中购货单位为服务购买方,销货单位为服务提供方(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
采取服务转售方式的,平台企业作为“购入服务再销售商”直接参与服务购销。平台企业向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购买服务时,可代理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向服务购买方(平台企业自身)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中购货单位为平台企业自身,销货单位为服务提供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平台企业向其他服务购买方进行再销售时,向其他服务购买方自开发票。
三、企业识别和应对灵活用工平台风险的“五步法”近期,灵活用工平台频频爆雷,纷纷被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查处,出事原因主要有灵活用工平台借用、购买大量自然人身份证信息,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虚构平台用工业务,虚开发票和洗钱;以及企业利用灵活用工平台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政策进行所谓的“纳税筹划”以及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等。针对近期灵活用工平台出现的相关风险,为避免采购灵活用工平台服务的企业滥用平台或承担平台暴雷被牵连的风险,本文总结了识别和应对风险的“五步法”具体如下:
第一步灵活用工平台是否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根据税务相关规定,平台企业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县市区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一次办”要求,根据企业申请及时办理信息确认、发票领用等开办环节涉税事项。对未与税务机关申请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县市区税务机关不得比照省级灵活用工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服务和管理文件为平台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务。
所以企业与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业务合作,首先应注意该灵活用工平台是否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可以直接从平台获取委托代征协议查看,也可以在省、市、县税务机关的官网专栏查看企业委托代征单位公示信息,是否包含该灵活用工平台。
第二步采购的服务是否属于灵活用工平台业务经营范围根据某些税务机关出台的政策规定灵活用工平台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知识分享、自媒体、市场推广、网络营销、在线音频视频、网约车、外卖快递、设计咨询、在线文学、家政、教育培训、活动策划、装卸服务、货运代理、房地产经纪、网络课程等招募自由职业者和推介服务。对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直播带货、微商销售、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业务事项,也明确规定不属于灵活用工平台的经营范围。
但目前市面上一些所谓的“灵活用工平台”,宣传称可以通过平台开具发票方式帮助企业高管、员工合理降低薪酬、奖金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帮助投资者合理合法规避投资收益个税,帮助自由职业者、明星、网络主播等群体解决劳务收入个税过高的问题,帮助股东合理降低分红个税等等。且不说这些事项本身的筹划是否合法合规,政策规定的灵活用工平台经营范围本身就不包括这些业务事项。正因为这些所谓的“灵活用工平台”过度的宣传,导致企业在与灵活用工平台开展合作之前,更难以识别并确定自身使用灵活用工平台的真正需求,从而产生滥用平台的风险。
因此,在与灵活用工平台开展合作之前,企业需确定自身业务是否属于灵活用工平台的经营范围。根据前文对灵活用工平台经营范围的描述,企业与灵活用工平台开展合作必须在灵活用工平台的经营范围内。灵活用工平台只能开具或帮企业代开在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发票。若企业坚持要求平台开具或者代开不在平台业务范围内的发票,就算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都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且监管机构将严厉打击开展超经营范围业务的灵活用工平台,并将平台拉入失信单位,涉及虚开发票的,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第三步与灵活用工平台合作的业务本身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是灵活用工平台运作的核心。大数据监管下,平台企业的业务流、发票流、合同流、资金流等将纳入监管视野,被用于评估其数据匹配情况。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会员注册信息、灵活用工合同信息、发票开具信息、资金收支信息等数据,按季对灵活用工的业务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等进行关联分析,监控是否存在灵活用工协议与会员注册信息不一致、业务流与资金流不一致、合同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发票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等问题。
因此,合规使用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须确保业务真实,不得骗取平台开具发票、企业与平台串通、无真实用工虚构业务共同牟利或者利用灵活用工平台减少税款等情况。
第四步 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界定是否准确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目前很多人对灵活用工平台有误区,很难区分业务收入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片面地认为“自然人在灵活用工平台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主体提供各类服务,均属于经营所得,可以按照灵活用工平台对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最高达到45%的税负。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个人所得税额,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达到35%的税负。劳务报酬收入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并不能改变劳务报酬的性质,以降低其税负,仅系利用灵活用工平台委托代开发票职能,简化企业和灵活用工人员取得成本扣除的凭据的繁琐程序。而生产经营所得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生产经营所得税负。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非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且存在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利用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政策偷逃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企业采购灵活用工服务时,不应因是否使用灵活用工平台、或使用何种灵活用工平台等因素影响对个人收入性质的判断,而应参照“灵活用工平台未介入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业务实质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判断个人收入属于“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
第五步 灵活用工业务金额认定是否合理与灵活用工平台开展相关业务时,企业对业务金额的认定,关乎企业支付成本的确定。除税局外,其他监管机构和利益相关者亦会对企业支付的高额劳务费用进行特别关注。若存在通过虚增成本少缴税款的情况,不仅会导致财务报表错误列报,税务机关还将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的处理等处罚决定。
曾有企业为了多列支成本,与平台灵活用工人员协商虚开具发票金额,在原有的业务基础上扩大业务金额比例,并与个人协商把扩大业务金额的部分再私下转账至企业指定个人账户。企业认为业务流、发票流以及资金流均“制作”完整了,殊不知,在监管机构检查时亦会关注业务金额的合理性。若业务金额远远超过市场通常价格,企业则应针对业务金额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并提供可以佐证的相关材料。因此,企业应当保留用工名录等相关信息、支出凭证、款项签收凭据等原始单据,并与合同、业务执行情况、发票等进行匹配,以佐证应实际支付的金额的合理性。
四、建议随着新兴行业的崛起以及企业业务模式的变化,采用灵活用工平台因为能够解决企业和个人的诸多痛点而备受青睐,是一些互联网+企业减少企业用工成本不可或缺的业务方式。然而目前市场上一些不合规的“灵活用工平台”对企业进行过度的宣传误导,致使企业对灵活用工平台存在一些过高的“期待”;以及近期灵活用工平台频频“暴雷”也导致社会普遍对灵活用工平台抱有疑虑,使得合规运营的灵活用工平台及对灵活用工平台有着真实业务需求的企业也频受掣肘。我们认为,对于真实、合理的业务需求,在各方充分考虑并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是可以采用灵活用工平台的。
一般企业若存在劳务成本支出,撮合交易下,不可避免会取得灵活用工平台处委托代开的个人劳务费发票。转售交易下,会取得灵活用工平台处取得开具的平台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企业根据上述“五步法”方式审查灵活用工平台的资质以及发票的合规性,提前收集并准备证明企业业务真实性的材料等,避免因滥用灵活用工平台,对企业造成经营风险。

阿喔鹅 发表于 2022-3-24 15:06:35

新业态征管:以风险管理为导向
作者:宿琛琛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职律师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2年03月23日版次:07
对新业态,应在现有制度下探索化解双方风险、降低征纳成本的可行征管工具,同时应积极探索通过信息技术转变现有征管方式,用更智慧的征管方式为新业态发展提供助力。从长远看,在新业态发展到一定阶段时,要总结经验,积极立法,减少征纳之间的不确定性。
伴随数字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不同于传统业态方式的新业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执法转变、服务转变、监管转变的目标,有效应对新业态下执法、服务、监管的需求,有助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落实税收管理职能。
数字经济时代有别于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除了传统工业时代具有的全部生产要素之外,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数字经济时代显著以消费者为中心,打破过去以生产厂商为核心的“生产—销售”模式。信息垄断在数字经济时代将被打破,供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显著降低,这使得产业边界更加模糊。更多个体通过专业技术及特有能力进行灵活交易,所产生的新业态包括共享经济、平台经济、零工经济、虚拟偶像等。并且,新业态随着科技的发展,会层出不穷、更加多样。
目前对新业态的税收征管面临一些问题。一是现行相关税收政策不适用的问题。现行税收法律多基于工业经济时代和传统业态特征,新业态的发展带来了新问题,如:纳税人主体难以确认,依托虚拟的网络交易,双方身份虚拟,外加第三方软件完成支付,如果平台未要求必须进行身份证号码关联及实名认证,认定纳税主体将遇到很大的困难。此外,虚拟形象因为人物公众印象的可塑性强、工作效率高、可控性强等优势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所青睐,通过机器学习,成为企业形象甚至是个人在虚拟空间的分身,随着人机互动等技术的蓬勃发展,相关产业呈现广阔空间。在这些新领域,确认纳税主体成为一件具有挑战的事情。与之相伴的还有纳税地点的难以确认,传统以产地和交易实现地确认纳税地点的规则,与新业态的商业模式理念存在不适应。
二是相关收入的性质确认更为困难。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不同领域及行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对相关收入需进行实景式的深入分析及解剖。
三是商业模式的复杂和组织结构的灵活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新业态存在这样显著的业态特征:轻有形资产重无形资产,组织机构灵活,甚至某些行业可以共用工作地点,共享专业员工,研产销流购的商业形态更加多样化,使得传统的会计核算和税收治理思路有些无从下手。复杂多变的商业模式和组织结构同时加大了税收征管数据和信息的获取难度。
新业态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生事物,呵护得好、引导得对将成为新经济引擎,成为撬动整个经济运行的有力支点。新生事物的出现存在风险和机遇的两面性,笔者认为,应在现有条件下,尽量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包容新生事物的发展,稳妥推进税收征管。
一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对现行相关制度的积极探索。税收事先裁定及税收遵从协议,其实就是对难以直接适用现有税法的复杂税费事项给予适用的确定性,也是征纳双方共同参与减少在纳税和征税两方面风险的重要工作机制。税收事先裁定或税收遵从协议,使征收机关有机会第一时间参与到新业态的成长之中,既是培育也是引导,可有效地降低征纳成本,引导纳税人参与税收治理,维护纳税人的根本利益。
二是鼓励经济参与者加入税收征管活动。很多新业态都是建立在数字技术之上发展起来的,网络平台是新业态中重要的参与者。网络平台掌握着最新鲜的一手数据,更能敏锐地发现市场上资本动向,了解最真实的交易形态,而税务机关对平台上海量个人或纳税主体进行一一甄别,有一定的困难。积极探索平台企业参与税收征管,是可供选择的有效方式。例如,网络平台道路货运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就是积极发挥平台企业的作用,多部门出台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规定了平台企业在税收方面的义务,也是平台参与税收征管的实践之一,可进一步发挥平台企业在委托代征制度中的作用,更好地探索新业态征收管理模式。
三是进一步发掘数据效能。一方面,要善于发现数据,能够在自有税收数据和共享其他部门数据中发现“异常数据”,发现新业态。越早发现,便越早能引导,避免出现后期征纳成本高的问题。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数据收集和研究,利用信息交换、开接端口等方式掌握数据、丰富数据、分析数据,从新业态已有数据中提炼规律,用于税收征管。这不仅需要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也需要对专业人才进行培养和储备。
四是完善对新业态的税收立法。对新业态的税收立法等制度性建设在一些研究人员的观点中应该是放在第一位的,但笔者认为,对于新鲜事物的立法,应该放在最后一位。新业态的产生是需要时间和空间进行培育的,对新业态的管理也需要时间去摸索经验。不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必将压缩新业态的成长空间,应给予新生事物足够的成长空间来试错。新业态更多地需要引导关注与呵护,当对新业态有更成熟更好的了解时,才是立法的最佳时机。

Cassie7 发表于 2022-3-29 09:18:07

外卖骑手劳务协议不规范黑龙江省人社厅约谈美团
  来源:潇湘晨报
  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 ... 0&wfr=spider&for=pc
  日期:2022年03月28日

  央视网消息 (记者 李文学):近期,黑龙江省出现的美团骑手反映拖欠工资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了进一步了解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等问题,以及美团用工和骑手权益保障情况,黑龙江省人社厅3月28日召开视频会议,对美团进行线上约谈。这也是该省《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人社部门为推动新就业形态规范健康发展对平台公司的首次约谈。
  2021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七部门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针对维护网络配送员、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从在指导企业规范用工、健全用工保障制度、优化公共服务措施等方面提出了20条措施。
  今年3月5日,有劳动者通过某社交平台发出视频,反映美团拖欠工资问题。3月8日,某网站出现实名举报美团拖欠工资及奖金,得不到休息等情况。3月25日,某社交平台又出现反映哈尔滨市阿城区美团外卖站点拖欠30多人工资问题。
  关注到网上反映的问题后,黑龙江省人社厅调阅了反映人阿城美团骑手与哈尔滨浦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从内容上看,存在不规范问题,如:协议表述过于简单、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部分存在对劳动者显失公平条款等。

  在3月28日的线上约谈会上,美团就其在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工时、休息休假等涉及骑手劳动保障权益相关事宜,以及阿城区美团骑手反映的欠薪等问题处理情况进行说明。
  据介绍,上述关联事件,其焦点是美团平台合作商哈尔滨浦宏科技有限公司与外卖骑手在核算薪酬时存在争议。鉴于双方约定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25日,2月25日已经正常发放,按相关法律法规,如在工资发放日正常发放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不能认定存在拖欠工资行为。针对骑手反映的在绩效奖金计算等方面的争议,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对于劳务协议不规范问题,美团表示将按约谈要求进一步敦促合作商进行规范。
  省人社厅指出,美团作为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要充分认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性紧迫性,要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在为黑龙江广大劳动者带来就业机会的同时,进一步重视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问题。要进一步规范外包企业合同和外包企业与骑手签订的劳务合同,查看是否对骑手劳动保障权益作了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没有做到的要进行整改完善,要主动征求人社、工会等部门以及劳动者意见,使合同更加合理、合法、合规。
  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要求,自查整改情况要在4月底前报告,并提供与各外包企业的合同,以及各外包企业与骑手签订的劳务合同样本。
  美团相关负责人表示,要积极担负起社会责任,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抓好落实,采取有力措施,以实际行动维护新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把劳动者各项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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