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1-7-29 06:29:15

面对“烟花”,这份税收政策锦囊请收好

今年第6号台风“烟花”登陆浙江,此次台风来势汹汹,风力强、雨量大、持续时间长,各地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等险情。
纳税人如果在此次台风中遭受损失,属于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务上应该做哪些处理?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份遭遇自然灾害后,可用的税收政策锦囊吧!
如果您是受灾单位或个人
税务上可以做如下处理: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八条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自然灾害属于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用转出。
资源税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第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遭受损失的当月起一年内减半征收资源税。

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四条 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如果您是捐赠单位或个人
税务上可以做如下处理: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绍兴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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