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1-7-29 01:21:28

商务小刘的出差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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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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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6日 天气:晴
今天第一次代表公司出差,面见客户谈业务,紧张激动的情绪中还夹杂了点兴奋。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此次洽谈项目对后续发展至关重要~出发之前反复检查了要带的洽谈资料和重要证件,虽然现在出行都很方便,乘坐高铁直接携带身份证即可,但我还是要取出纸质车票作为抵扣销项税额的凭证,当然,坐飞机、坐客船也一样可以抵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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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拉开抽屉,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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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7日 天气:晴转多云
今天跟A公司负责人讨论业务合作进展得很顺利,这让我信心大增,先休息一晚,明天继续飞去XX市进行另一场业务洽谈,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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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付住宿费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可以抵扣的哦~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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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拉开抽屉,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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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8日 天气:暴雨
因为天气原因,去XX市的出差计划暂时取消,这也给了我更加充足的时间来准备应对方案,下次面谈一定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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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一笔退票费,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可以抵扣的~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拉开抽屉,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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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门头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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