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声“答”人》系列第六十四期
热点问题 知多少2020 WINTER
Q1
软件企业转让自行开发的软件
五年的使用权,是否可以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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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转让自行开发的软件五年的使用权,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软件企业自产自销软件五年的使用权,属于销售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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