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1-7-26 20: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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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财税〔2018〕54号文件中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政策截止日期到2020年12月31日,2021年该政策是否延续执行?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A
Q
纳税人1-4月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由于贷款提前还清,能否在之后的月份更改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A
Q
企业出租房屋印花税按什么税目缴纳并且该如何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企业出租房屋印花税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缴纳。企业出租房屋印花税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A
Q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印花税有何优惠政策?
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6号)要求:
一、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A
Q
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内分两笔发放,是否能在次月合并按照单独计税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计算,于次月15日内预扣预缴税款。因此,对同一个月内分两笔发放的同一奖励项目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在次月合并按照单独计税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同一月份内,取得不属于同一奖励项目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得合并按照单独计税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
A
Q
错误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有何影响?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A
编辑:天津河北税务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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