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日甘肃省施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为了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注:“重大损失”是指扣除保险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后,当年损失金额超过损失发生上年度收入总额的20%(含);上年度无收入的,当年损失金额超过损失发生上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注:“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申请减免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含)以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是指连续三年所得税汇算亏损,且每年亏损额均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20%(含),无收入的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
二、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
特殊规定: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发生损失之日起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提出减免税申请。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应于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http://file.tax100.com/o/202107/21/530_1626810027001.png?width=750&size=162522
或者通过功能分类查找,【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核准】-【税收减免核准】;
http://file.tax100.com/o/202107/21/426_1626810027386.png?width=750&size=83379
点击“税收减免核准”,进入并了解办理须知,点击“我知道了”或者“继续办理”;
http://file.tax100.com/o/202107/21/720_1626810027712.png?width=750&size=80617
进入优惠项目选择界面,在“征收项目”中选择“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税收优惠项目”中选择“纳税人困难
性减免土地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107/21/609_1626810028214.png?width=750&size=77704
4.点击下一步,进入优惠信息填写界面,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信息表;
http://file.tax100.com/o/202107/21/459_1626810028634.png?width=750&size=107671
点击下一步,进入上传附报资料界面,上传必报附报资料;
http://file.tax100.com/o/202107/21/370_1626810029017.png?width=750&size=106863
点击下一步,进入预览提交界面;
http://file.tax100.com/o/202107/21/123_1626810029471.png?width=750&size=112581
核对申请表信息无误后,使用甘肃税务APP扫码签名,点击提交,等待审核即可。
(二)未采用互联网方式。
提交申请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税场所提交税收核准申请资料。
注: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的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纳税人有补正资料的,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七、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的公告》(2020年第2号)同时废止。
电子税务局操作咨询请拨打0931-8112366;政策咨询请拨打12366。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