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延续-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延续执行至2025年底
http://file.tax100.com/o/202107/16/585_1626406816951.jpg?width=1080&size=78097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能享受哪些优惠,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一起来了解下。
01
重点群体包括哪些人员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02
享受优惠的情形
1.属于重点群体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情形
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录属于重点群体的人员的情形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http://file.tax100.com/o/202107/16/497_1626406817223.gif?width=50&size=6697前置条件:企业和这类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03
注意事项
1.如果纳税人当年要交的税款少于计算出的扣减限额的,比如应交税10000元,扣减限额为14400元,那纳税人最多只能扣除10000元,未得到足额扣减的部分不得结转至下一年度;如果要交的税多于扣减限额的,比如应交税16000元,抵扣限额为14400元的,那最多只能按14400元来扣减。
2.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留存备查相关材料即可。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文件的附件)。
3.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4.享受优惠政策当年,个体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企业招用的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5.延续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的是重点群体人员,财税21号政策的退役士兵相关的税收优惠暂未在此次延续执行规定的范围内。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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