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1-7-14 00:55:22

《行政处罚法》重点问答 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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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答一
问:什么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此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三项制度”纳入其中,有什么意义?
答: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使行政执法行为更加透明、严格、文明化,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法治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 问答二
问: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听证制度进行了完善,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听证制度主要在三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将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扩大,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纳入可以申请听证的事项范围;二是将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间延长,申请听证的时间由现行《行政处罚法》的三天修改为五天;三是明确规定了听证笔录的效力,即: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问答三
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都有哪些种类?
答: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收集证据要用合法的方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 问答四
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需要法制审核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具体都有哪些?
答: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是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是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此项规定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更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和行政机关执法风险的防范。

END
素材来源 | 大庆市税务局法制科
排版 | 大庆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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