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就业人员出境的有关事宜
境外就业人员出境的有关事宜[*] 自2003年10月1日起,下列情形的境外就业人员出境,可凭有效护照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所在地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或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共同授权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开具的《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前往欲就业的国家和地区:
一、前往对我公民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国家;
二、海员持护照出境登其服务船舶;
三、首次出境持境外取得的签证;
四、前往未建交国家或未在我国内设立使、领馆的国家。
持《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出境的人员被前往或过境国家(地区)拒绝入境(过境),责任由派出单位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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