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1-7-13 02:35:17

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规则的变化对税务行政处罚会有什么影响?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将于2021年7月15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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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规则的变化对税务行政处罚会有什么影响?
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规则发生了哪些变化?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
增加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增加无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增加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明确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追责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
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
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明确从重处罚的法律适用规则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完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制度
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不遵守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规则的变化将会对税务行政处罚甚至是税务执法都带来不小影响,以其中关注度较高的几个为例:
赋予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处罚裁量基准
这一规则被法律明确无疑更加有利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使行政处罚裁量更加合理、统一。早在2017年1月1日税务总局就颁布施行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0年8月1日长三角区域三省两市统一了纳税申报、发票管理领域的19项税务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相信有了法律依据的支撑,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践将更进一步。
增加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这是法律层面首次对“首违不罚”执法规则的确认,为实践中包容审慎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首违不罚”在税务执法领域已有比较好的实践,给予了税务当事人容错空间,取得很好的社会反响,如长三角区域自2020年8月1日执行18项首违不罚清单,税务总局在今年4月1日推出首批10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2021年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相信有法律的支撑,这项制度必将大踏步往前发展。
无主观过错不处罚
这为无主观过错的纳税人免受处罚提供了法律保障。当然,税务违法当事人要想获得不予行政处罚的结果,需要对不具备主观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制度
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不遵守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对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的程序规范提出更高要求,要在按照法定程序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定依据作出处罚结论,否则将会带来行政处罚无效的后果。
来源:黄山风景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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