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1-7-13 00:55:35

《行政处罚法》重点问答 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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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答一
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较旧《行政处罚法》有什么主要变化?
答: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与旧《行政处罚法》相比,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扩大了地方行政处罚设定权、纳入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特殊案件延长了行政执法时效、增加“听证范围”,重新规定了听证程序的时间、增加了当场收缴罚款和当场处罚的罚款数额、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等。

● 问答二
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种类做了哪些调整?
答: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中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删除了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这一调整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了明确的依据,灵活应对实际案件中的各种情形。

● 问答三
问: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法律规定,应当怎样计算罚款数额?
答: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即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罚款择重处罚。

● 问答四
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对当场处罚的罚款数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行政处罚相对人在受到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时,要确定好行政机关的处罚数额权限。

● 问答五
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延长了行政执法时效,具体规定是如何的?
答: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项规定更加科学合理,使违法行为根据性质和危害性得到区分,更有利于打击违法。

END
素材来源 | 大庆市税务局法制科
排版 | 大庆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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