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运行类(2021年6月热点问题)
系统运行类(2021年6月热点问题) 1.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点击“新增税源”,系统提示“当前纳税人申报属期内不存在有符合条件的税(费)种认定信息,请通过税(费)种认定功能进行查询!”。请问应如何处理?答:遇到该问题,请通过【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核实是否存在有效的资源税税种认定信息。若不存在,则需先进行有效的资源税税种认定,再进行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若存在,则核实该税种认定是否具体到征收子目,若未具体到征收子目,则将其补充完整后再采集。
2.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房产税时,系统提示“房产编号***的房屋,在所属期为****-**-**——****-**-**‘房屋应税信息(从价)’中维护了‘出租房屋原值’、‘出租房屋面积’,在‘房屋应税信息(从租)’中未维护相关信息。请准确维护税源信息!”,无法申报。请问是什么原因,应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提示可能是因为纳税人所申报的全部或部分出租的房源信息中,从价税源的所属期、出租房产原值、出租房产面积与从租税源的租赁期、出租面积、租金收入不匹配,需要按规定准确修改税源后方可申报。
比如纳税人采集了一条房产税从价税源,所属期为2019.1.1-2099.12.31,房产原值为150万元,出租房屋原值为50万元,租赁期间为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则纳税人应当在房屋应税信息(从价)里按如下三个时间段进行维护:
(1)2019.1.1-2021.2.28,房产原值为150万元,出租房产原值、出租房产面积为0;
(2)2021.3.1-2021.10.31,房产原值为150万元,出租房产原值为50万元,出租房产面积据实填写,再在此条税源下采集房屋应税信息(从租),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为2021.3.1-2021.10.31,租金收入据实填写;
(3)2021.11.1-2099.12.31,房产原值为150万元,出租房产原值、出租房产面积为0。
3.纳税人已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了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但无法在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附表中采集数据。请问是什么原因,应如何处理?
答:若纳税人是进行环境保护税抽样测算、物料衡算或按次申报,则无需采集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附表信息。对于采取抽样测算的,在【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表】中选择【抽样测算】,直接填写信息即可。对于采取物料衡算的,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采集信息后,在【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表】的【大气、水污染计算】表中直接填写信息即可。对于按次申报的,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表头“按次申报”选择“是”,录入基础信息并提交后,在【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表】中“按次申报”选择“是”,填写正确的税款所属期和按次计算信息即可。
4.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时,系统提示“调用核心征管接口失败:异常原因:***:按期申报采集表中存在未做税(费)种认定的征收品目”,无法完成采集。但经核实,该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内存在有效的印花税税种认定。请问是什么原因,应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提示可能是因为纳税人印花税同一征收品目同时存在按期认定和按次认定的有效税种认定信息。按照规则,在同一所属期内,印花税同一征收品目应只存在按期或按次的税种认定,需据实修改印花税税种认定信息,再进行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
5.纳税人完成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后,通过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申报印花税时,系统提示“调用核心征管接口失败:异常原因:***:出现系统级异常,需联系系统运维人员进一步分析处理”。请问是什么原因,应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提示可能是因为纳税人印花税的某征收品目的税种认定已终止,但对应的印花税核定信息未终止。遇到该问题,请先核实纳税人是否仍需申报该征收品目的印花税。若确需申报,需补充完整有效的税种认定信息;若不需要申报,请同步终止核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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