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文化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税联字4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税联字4号
全文有效
1996-3-06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文化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预扣个人所得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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