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我省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http://file.tax100.com/o/202107/06/159_1625512532169.jpg?width=1080&size=21607我省延续实施
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于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继续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这是我省连续7年出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连续4年出台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其中: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1.自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费率1.5%、个人费率0.5% 。
2.从2016年5月1日至起2016年12月31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降至1.5%,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至1%、个人费率0.5%维持不变。
3.自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每年出台政策,将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总费率维持在1%,其中:单位费率0.5% 、个人费率0.5% 。
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省工伤保险费率连续4年均实施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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