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 03:15:18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伊春市电业局调整线损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伊春市电业局调整线损问题的批复
黑国税发16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伊春市电业局调整线损问题的批复
黑国税发167号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30日
伊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伊春市电业局调整线损的请示》(伊国税发7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伊春市电业局的正常线损率提高到15%,对超过15%部分的损失电量按非正常损失处理,其所含进项税金按规定予以转出。
此复。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伊春市电业局调整线损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