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1-7-3 03:05:12

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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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资阳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执行落实年”。实施减税降费直达行动,我们将持续梳理2021年税费优惠政策及指引,希望为您及时、准确享受政策红利提供帮助。期待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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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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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及“六税两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
【享受主体】
不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3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6.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7.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4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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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1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
【享受条件】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1)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2)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其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4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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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1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4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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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
【享受主体】
签订借款合同的金融机构及其小微企业。
2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4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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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
1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2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4.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4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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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2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5.2021年1月1日至政策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以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4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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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等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1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
2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3
【享受条件】
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
4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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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
【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2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
【享受条件】
本政策发布前,已征的按照本政策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4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供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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