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关于纳税信用的这些问题需知晓
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中调整了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规则,该怎么理解呢?
答:纳税信用D级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另一种是有直接判D指标被评为D级。公告中提到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
02
请问税务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是D级纳税人吗?
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等34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联合惩戒的对象是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纳税信用将判为D级。所以,税务部门的联合惩戒对象,并不是所有D级纳税人,只是其中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03
我们公司进行招投标时,被要求出具纳税信用级别的相关材料,请问应该去哪里办理?
答:您可以直接在网上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的纳税信用模块查询自身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也可以直接到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查询打印本公司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
04
作为一家新设立企业的负责人,我非常关心我们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我们有可能评为什么级别?
答:新设立企业适用M级,但如果发生了严重失信行为,也会被动态调整为D级。
05
请问新设立企业什么时候才有可能评A级?
答:评为A级纳税人必须实际生产经营满3年,也就是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和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期满3年。举一个例子,如果您是2020年8月1日成立的企业并于2020年10月第一次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那么,在2021年纳税信用评价时,您将是M级,在2022年进行纳税信用评价时,您已经满一年,可以正常参加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如果情况良好,就有可能评为B级纳税人,但直到2024年进行纳税信用评价时,才有可能评为A级纳税人。
06
问:我名下有两家公司,一家今年是纳税信用A级,另一家是B级,请问在增值税发票领取上有什么便捷服务举措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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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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