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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览
1、《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一)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二)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2、《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3、《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21〕34号)规定: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缓缴对象仅限企业。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自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编校人:张翔
审核人:孙晓东
来 源:江苏税务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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