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1-6-29 01:00:58

重要 |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知多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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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周,蓉妹儿为大家讲解了
境外所得的范围及抵免
这周我们来了解一下
境外所得到底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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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居民个人应该什么时候申报办理境外所得税款抵免?
考虑到居民个人可能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境外取得多项所得,在取得后即申报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纳税人也难以及时从境外税务机关取得有关纳税凭证,因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年度汇算的时候进行申报办理。
Q2
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区别处理。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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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申报境外所得,应该填报哪些资料?
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并且提供境外征税部门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相关凭证的,不予抵免。
Q4
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申报?
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境外所得申报办理。
Q5
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未申报纳税,是否有法律责任?
纳税人没有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将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通过两集的学习
相信您对境外所得有了清楚的认识
除此之外
还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进行详细了解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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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9号
2.《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点击“阅读原文”即可跳转)
3.《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来源:成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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