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新系统上线,这些申报操作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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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
下周就要正式上线啦
新系统“辅导专列”已经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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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将停靠
“第三站”
重点解析
撤回申报和冲减申报
前两期辅导内容
可点击下方链接进行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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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小税先给大家划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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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请注意: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取消“免抵退税明细(单证不齐)”申报!
老系统
需要分两步申报:
第一步:确认收入当期进行“免抵退税明细(单证不齐)”申报
第二步: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进行“免抵退税明细(单证齐全)”申报
☆新系统
只需要一次申报:
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直接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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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附件16),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所属期)申报数据。
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即可撤回该笔申报数据。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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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撤回申报”原因一定
不能选错!
不能选错!
不能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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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江苏版离线出口退税申报工具”填报界面为例作进一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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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注意点:
①【撤回原因】:下拉框选择“申报错误申请撤回”或 “自愿放弃申请撤回”
②【撤回业务类型】:下拉框选择拟撤回申报对象的原申报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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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申请撤回原申报年月】、【申请撤回原申报批次】、【原申报关联号】、【原申报序号】、【凭证种类】、【凭证号码】:
撤回原因为“申报错误申请撤回”的:需要按申报批次撤回,只录入【申请撤回原申报年月】、【申请撤回原申报批次】;
撤回原因为“自愿放弃申请撤回”的:需要按明细撤回,应完整录入【申请撤回原申报年月】、【申请撤回原申报批次】、【原申报关联号】、【原申报序号】、【凭证种类】、【凭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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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请大家注意
冲减申报与撤回申报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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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五)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在当期进行调整。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十二)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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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系统
包括3种冲减类型,选择不同的表单进行录入:
①退运冲减:按照退运数量进行冲减,可以为全额或差额冲减。
②运保佣冲减:为差额冲减。
③出口冲减:为全额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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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系统
保留退运冲减和出口冲减(更名为“红字冲减”),取消运保佣冲减(系统整合后,生产企业应直接以FOB价申报;如在系统整合前已经以CIF价申报单证齐全的,应先通过“红字冲减”全额冲减原申报数据,再重新以FOB价全额申报)。
以“江苏版离线出口退税申报工具”填报界面为例作进一步说明:
①退运冲减:按照退运数量进行冲减,可以为全额或差额冲减。
进入“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录入”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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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下拉框选择“退运冲减”,并录入相关明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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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红字冲减:即原“出口冲减”,为全额冲减。
【注意:如在冲减申报当期同时重新申报该笔出口数据,会提示相关疑点。企业应在冲减申报后下一所属期起的各申报期内再重新全额申报正确数据。】
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冲减申报,企业可自行选择:
Ⅰ.与退运冲减类似,进入“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录入”表单,但【业务类型】下拉框选择“红字冲减” ,需要手工录入相关明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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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进入“冲减出口货物明细”表单。(注意:使用此种方式进行冲减申报的前提条件是:待冲减数据保存在本地数据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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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条件筛选待冲减出口数据并自动生成负数冲减出口货物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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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六、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
……
2.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而作申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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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冲减申报,需要使用新系统的新增功能——“外贸企业调整申报”。
以“江苏版离线出口退税申报工具”填报界面为例作进一步说明:
进入“外贸企业调整申报录入”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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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录入须冲减申报的原关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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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老系统相同,此类业务暂无专门的冲减表单,如需冲减,在相关业务类型申报录入界面直接录入负数即可。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程晴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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