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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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村民的污染补偿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是煤炭运销公司,有自己的煤场且每年给周边村民污染补偿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补偿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该补偿费可以使用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根据赔(补)偿协议、受偿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不需要取得发票。
2.对境外出差费用报销凭证有何规定?
问:在中国境外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如住宿费、餐费、的土费、会务费、培训费等,其相关费用票据是否可以现同国内正发票报销?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境外取得的相关票据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计师的确认证明。
3.企业租房发生的水、电费,是凭发票扣除还是凭分割单就能扣除?
问:企业租房发生的水、电费,电业局和自来水公司将发专用发票直接开具给出租企业,承租房是向出租房索要发票扣除,还是凭分割单就能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出租方既可以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向承租方开具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转售水、电费,作为承租方的扣除凭证,也可以与承租方协商,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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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大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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