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1-6-24 18:50:31

【政策要点】3分钟了解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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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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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退税条件
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检查申报表相关资料是否已向税务机关提交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注意:判断纳税人是否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具体标准,是纳税人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生产并销售上述9类产品合计的销售额占比,而不是某一类产品的销售额占比。
三、检查申报备查资料是否备齐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同时,在上述期间存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无需就纳税人在该期间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进行调整。
四、温馨提示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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