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1-6-24 06:05:43

国际奥林匹克日:体育运动相关税收知识快进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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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 Olympic Day
国际奥林匹克日


1894年6月23日,国际奥委会在巴黎正式成立,为了纪念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日,国际奥委会从1894年起将每年的6月23日定为国际奥林匹克日。
纪念日的宗旨是鼓励世界上所有的人,不分性别、年龄或体育技能的高低,都能参与到体育活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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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奥委会积极响应国际奥委会号召,自1987年以来每年开展奥林匹克日庆祝活动,以此作为弘扬奥林匹克精神、传播奥林匹克理念、推广奥林匹克文化的重要平台。奥林匹克日活动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传统性群众体育活动。
6月20日上午9时,中国奥委会2021年第35届奥林匹克日活动在北京、张家口、杭州、成都、三亚、繁峙、织金等7地同步启动,全国数千名体育爱好者参加了健步走、奥林匹克文化营、群众冰上体验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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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杯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再过不到1个月,我们的奥运健儿即将出征日本,参加东京奥运会,再过200多天,我们将迎来北京冬奥会。这个夏天,是属于运动的夏天,为奥运喝彩之余,快来跟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体育运动相关的税收优惠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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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值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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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办体育赛事、体育表演、体育活动应当按照生活服务大类中的文化体育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并且,一般纳税人发生文化体育服务的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跨境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三、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奥林匹克频道服务公司、国际奥委会电视与市场开发服务公司、奥林匹克文化与遗产基金、官方计时公司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六、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境内机构因赞助、捐赠北京冬奥会以及根据协议出售的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本企业其他应税项目所对应的销项税额,对在2022年12月31日仍无法抵扣的留抵税额可予以退还。

七、对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外籍雇员、官员、教练员、训练员以及其他代表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临时来华,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或认定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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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依 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3.《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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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所 得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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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考虑体育产业特点,将体育服务、用品制造等内容及其支撑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

四、落实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和设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和农村地区体育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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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依 据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
2.《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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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所 得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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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外籍雇员、官员、教练员、训练员以及其他代表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临时来华,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或认定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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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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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产 税 和 土 地 使 用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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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二)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三)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三、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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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依 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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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三山区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科
芜湖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
芜湖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芜湖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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