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里话税收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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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文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全文1260条规定中,共有五处“涉税”条款,分别是第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这些规定与税法关系紧密,既是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依据,也是税收法治势必要遵守的基础规范。
01
民法典中的“涉税”条款
民法典中“涉税”条款凸现税收具有优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在继承、分割遗产时,要先将被继承人的债务偿还,同时还要清偿税款才可以继承。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职责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份,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02
税法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
■ 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十六条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具体是指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直属亲属;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 契税: 将于2021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更名、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更名的,免征契税。
■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03
案例
王某与妻子育有一子王明,但王明由于先天残疾不具备赡养父母的能力,王某的邻居李亮就一直赡养王某夫妻。王某夫妻名下有两套房产,假若2021年底,王某夫妻因病去世,留下遗嘱,一套房子由儿子王明继承,一套房子由邻居李亮继承。王明为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时,免征增值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邻居李亮为其赡养人而非法定继承人,当他按照遗嘱继承房屋时,不对其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对其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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