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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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规票据是否包括填列事项与实际不符的发票?
问:我单位正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填列“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时,有一个疑问“不合格票据”项。按我上级单位的文件说明“调增内容包括白条收据、假发票等不合格的入账票据”,但如果发票填列事项有问题,比如房屋租赁,发票事项填列为“场地使用费”,发票本身为真实有效的发票,这种情况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时应当如实开具,填列事项与实际不符,属于不合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2.销售折扣,会计上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核算凭证?
问:公司开出应收建筑工程款项发票,金额286900元,公司同意给予委托方折扣6900元,根据税收法规6900元作为财务费用核算,可是销售折扣不得开具发票,会计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核算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符合上述规定的现金折扣,收款方可以凭上述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3.内部职工食堂开具的收据,能否作为“招待费”财务报销的凭据?
问:业务部门在本单位食堂招待上级领导,向食堂(内设机构不对外营业)支付餐费,取得食堂开具的收据。业务部门凭该收据能否作为“招待费”财务报销的凭据?该收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增值税,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设职工食堂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为上级部门来人提供餐饮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中“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的情形,不需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开具发票。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但也需要取得合规票据及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凭证,如食堂开具的具备财务要素的收款收据及证明招待事项的相关证明资料,另如果企业加工餐费原料未取得相关发票,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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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大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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