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1-6-22 20:25:07

【辅导】个税汇算来支招:“大病医疗”支出可税前抵扣!

http://file.tax100.com/o/202106/22/931_1624364704593.jpg
个税汇算来支招
http://file.tax100.com/o/202106/22/805_1624364704861.png?width=1080&size=177833
“大病医疗”支出
可税前抵扣
大病医疗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http://file.tax100.com/o/202106/22/607_1624364705372.jpg
知识点掌握
01
由谁扣除
1、纳税人本人的:可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即由夫妻某一方扣除。
2、未成年子女的:可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即不得由父母双方分摊扣除。
02
扣除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注:2020年度的大病医疗支出,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20年度汇算时扣除。)
注意事项:
1、不区分病情,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不以家庭为单位计算,按人确定扣除额。即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如何查询可扣除金额
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支出情况。
目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已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查询服务。参加基本医保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进行查询。
1
在手机应用市场里面搜索“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然后进行下载安装、注册及登录。
2
在首页点击查询按钮,可查询“年度费用总额”、“个人自付总额”、“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
http://file.tax100.com/o/202106/22/246_1624364705766.png?width=880&size=402448
如何在汇算清缴时填报
自然人纳税人查询到大病医疗相关数据后,可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填报,以“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为例:
1、打开APP,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0”,点击“大病医疗”进入填报界面。
2、【选择关系】据实选择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若配偶、未成年子女选择由您一方进行扣除时,应与您本人发生的医药费用分开分别进行填报,您填报后,则配偶一方无需再在APP进行填报,即对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选择由夫妻一方扣除时,另一方不能再进行填报。
【医药费用总金额】填写与【选择关系】相对应的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总额。
【个人负担金额】填写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金额。
http://file.tax100.com/o/202106/22/958_1624364706446.png?width=500&size=278671
注意事项:
1、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由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目前未将纳税人的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2、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如果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多少?
答:夫妻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3、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费用支出属于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如:2019年末住院,2020年初出院,到2020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度汇算时享受扣除。(即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
4、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答: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小贴士
如您想知道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查询具体操作方法,可复制以下链接并在浏览器中打开哟:
https://mp.weixin.qq.com/s/KmwqmfyY2zTXkUQ_0BamaA

文件参考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来 源:湘潭税务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辅导】个税汇算来支招:“大病医疗”支出可税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