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1-6-21 04:40:21

政策讲解 ▌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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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和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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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
2.《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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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关于非居民和无住所个人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一)中国境内非居民和无住所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国境内非居民和无住所个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非居民和无住所个人个人所得税公告的相关规定
(一)所得来源地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3.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4.稿酬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二)无住所个人应纳税额计算
1.关于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2.无住所个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3.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税额的计算
(三)关于无住所个人征管规定
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关于非居民和无住所个人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外国人:
居民:有住所 或 无住所但1年累计居住满183天(无住所居民)
非居民:无住所又不居住 或 无住所但1年累计居住不满183天(无住所非居民)
(一)中国境内非居民和无住所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区分身份而不同:
居民个人:就境内外所得缴纳个税
非居民个人:仅就境内所得缴纳个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国境内非居民和无住所个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预判为居民个人:采用累计预扣法,按月预扣预缴,适用七级综合所得税率表,按年汇算清缴。
预判为非居民:按月或按次计算个税,适用按月换算税率表,不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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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关于非居民和无住所个人个人所得税公告的相关规定
(一)所得来源地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1)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境内所得。
(2)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3)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任职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
工作天数计算: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境外工作天数=当期公历天数-当期境内工作天数
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2.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2)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具体计算方法为: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境内工作天数/公历天数
(3)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境内外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所得的,应当先分别计算不同归属期间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额。
【提示一】这里所说的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
【提示二】这里所说的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以及其他因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者补贴。
【举例】A先生为无住所个人,2021年1月,A先生同时取得2020年第四季度(公历天数92天)奖金和全年奖金。
假设A先生取得季度奖金20万元,对应境内工作天数为46天;
取得全年奖金50万元,对应境内工作天数为73天。
两笔奖金分别由境内公司、境外公司各支付一半。(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2021年度,A先生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不超过90天,为非居民个人,A先生仅就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
A先生当月取得数月奖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为:
20×1/2×46/92+50×1/2×73/365=10(万元)。
3.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4.稿酬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二)无住所个人应纳税额计算
1.关于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住时间
纳税人类型
境内所得(境内工作期间)
境外所得(境外工作期间)
境内支付或境内负担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累计不超过90天
非居民


×(高管交)
×
累计90天~183天
非居民


×(高管交)
×
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
居民




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
居民




【解读一】累计不超过90日的:
①身份:非居民个人
②征税范围:
非高管:仅就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纳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数÷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公历天数
高管:就境内支付部分纳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数÷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
③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月计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换算后的月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解读二】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
①身份:非居民个人
②征税范围:
非高管:境内所得中境内境外支付部分纳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公历天数
高管:除境外所得境外支付以外均交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数÷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公历天数)
③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月计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换算后的月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解读三】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普通员工与高管无差别)
①身份:居民个人
②征税范围: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部分所得纳税。
当月工资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数÷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公历天数)
③应纳税额的计算:
并入综合所得,按月预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
【提示】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解读四】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普通员工与高管无差别)
①身份:居民个人
②征税范围:境内外所得要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
③应纳税额的计算:
并入综合所得,按月预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
【解读五】连续满6年如何计算?
政策依据:财税2019 34号公告:
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即: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起点,是自2019年以后年度开始计算,2024年以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
2.无住所个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1)《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适用按月换算后综合所得税率表
(3)收入额计算:
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收入*(1-20%)
稿酬收入额=收入*(1-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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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税额的计算
(1)计税方法: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三)关于无住所个人征管规定
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
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非居民转为居民: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2)居民变非居民: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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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平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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