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1-6-19 03:40:18

解读|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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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税务
微信号:gjswzjdzsswj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
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
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01

关于
《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但不包括销售二手车。
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时,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例如: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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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例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应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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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后,之前申领的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税务机关
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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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开票软件中怎么开具出来?
税务机关
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间,机动车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要根据纸质发票版式选择发票模板为2021或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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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
在发票管理模块,点击发票填开,选择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开,进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开界面,初始默认为“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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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
核对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实际为 2014 版发票,点击“2021版”切换至“201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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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
以2021版为例,录入购买方名称和税号,输入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和产地,点击“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进入车辆联网查询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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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
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点击“确认”按钮,系统将税局端返回的车辆合格证信息自动填充到发票对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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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
录入小写价税合计,正确选择税率,核对地址电话、银行账号等信息无误后,点击打印按钮,该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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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14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22年2月28日24:00起停止打印功能。
02

销售方类型
机动车生产企业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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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
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
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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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便民措施
(向上滑动启阅)
致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在机动车发票使用方面有如下便民措施:
一是,为了最大限度为企业服务,税务机关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方面实施动态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结合销售方生产经营情况和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满足企业经营中对发票的需求。
二是,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能够读取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可以提升机动车发票开具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三是,主管税务机关对机动车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管理,提升办税效率,加强后续服务和监管。1、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需要调整机动车发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时办理。对于同时存在其他经营业务申领发票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2、对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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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开具发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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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01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将原“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栏。该栏应根据消费者的身份打印消费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同时,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02
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例如,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时,销售一辆机动车开具发票时仅能开具一张总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若因开具单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有限制(例如一百万元),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提升开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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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
01
应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而应通过传统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模块。
02
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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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操作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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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办法》实施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操作方面有什么新变化?
税务机关
一是: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生产或进口机动车后,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统称车辆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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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
上述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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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
若上述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未关联车辆电子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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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
二是: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机动车开具发票时,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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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
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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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红字发票
发生开票有误或销售退回等情形时,销售方应如何开具红字机动车发票?
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销售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发票前,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全部联次,但有3个例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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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况
1
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
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
2
3
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上述第②类情况下,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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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例1:5月31日,张先生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台新车,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4S店,4S店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4S店,4S店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如该纳税人已抵扣增值税,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退还给4S店。4S店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注意:
1、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07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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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企业针对销售100台车开具了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汇总清单,若部分信息有误,是否需要对整张发票的100台车全部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可否只针对错误部分冲红?
税务机关
部分车辆退回或车辆信息填写有误,可以只填写相关的车辆VIN码申请红字发票信息表进行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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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如果丢失了机动车统一发票,该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
消费者如果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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