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发放的员工福利,需要关注的几个涉税问题!
http://file.tax100.com/o/202106/19/480_1624041917822.gif?width=1077&size=63525我国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共7个法定节假日,一些单位和企业会在7个法定节假日给员工发放福利,那对于这些发放给员工的实物、购物卡等福利,会有哪些涉税情况需要注意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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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问题一:我公司准备在七个法定节假日向每位在职员工发放500元的过节费,用于员工自行购买节日用品。那么,发放给员工的该笔过节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因此,发放给员工的该笔过节费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得税。
Q
问题二:我公司打算外购一批超市购物卡发放给员工,用于员工自行采购节日用品,那么,我公司能否要求售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Q
问题三:我公司在端午节时向离退休人员发放了粽子等实物,那么,向离退休人员发放实物是否会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呢?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目前费用扣除标准为5000元),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Q
问题四:我公司是一家水酥饼生产企业,节假日我公司将自产水酥饼用于集体福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那么,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第(五)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Q
问题五:我公司将外购的节日礼盒用于集体福利,那么,购买节日礼盒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A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编辑|杨政春
审核|和丽根、李赟
主办: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承办:丽江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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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知道你“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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