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2014年12月15日 来源:预算司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一、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二、切实规范今后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在坚决清理取消各类违法违规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着眼长远,对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规范。一是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违法违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严禁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三是严格财政支出管理。坚决取消违法违规制定的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等。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建立税收等优惠政策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二是健全考评监督机制。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领导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三是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和举报制度,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查处并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政策制定部门和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中央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通知》的发布和实施,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标志着我国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有利于推进统一市场建设,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严肃财经纪律,推进结构优化和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预防和惩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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