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 02:26:22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通知的通知
黑财农村10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通知的通知
黑财农村10号
全文有效
2010年4月8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自转发此文之日起,对符合财税13号文件规定,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且尚未缴纳契税的纳税人,按1.5%的税率征税,不再享受我省黑政发127号和黑财农村6号文件规定的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优惠政策;已按1%税率缴纳契税的,不再补缴0.5%的税款。
【黑财农村10号】之第1个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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