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二——优化税务注销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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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更多税务注销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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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办流程
(1)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税务部门将在公告期内完成信息接收、核实与反馈,纳税人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a.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b.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2)不符合简易注销规定的“一照一码”企业纳税人,若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可免予办理《清税证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未在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确认的情况说明》。纳税人持此情况说明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一般程序注销手续。
(详见《云南省工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工商企注字〔2018〕12号))
2.即办流程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和 B 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的 M 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可先办结全部未结事项,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注销其税务登记。纳税人也可选择“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签署承诺书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应在承诺期内办结其他未办结事项(承诺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纳税人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信用联合惩戒管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1)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3.一般流程
对不符合免办、即办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套餐式”服务,可根据《未结事项告知书》准备相关资料,在办税服务厅“清税注销业务专窗”办理未结事项。未结事项办结后,税务机关发起审核程序,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个工作日内)。核准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注销纳税人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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